檀国强、檀永刚、贾某、刘博均是赵县人,最大的24岁,最小的17岁,4人都没怎么上学,只有小学或初中文化。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6年11月12日晚,檀国强、檀永刚、贾某在藁城市租乘贺某的出租车,行驶到藁城市丽阳村村南的南北公路后,持刀对贺某实施抢劫,并将贺某杀死,抢劫银白色奇瑞轿车一辆(经鉴定价值54530元),手机一部,现金100余元。
2006年11月19日,贾某、刘博二人预谋抢劫出租车。他们在元氏县槐阳会馆门口,租乘高某的出租车,来到赵县北白尚村村南后,持刀对出租车司机高某实施抢劫,将高某杀死,抢得红色桑塔纳轿车一辆(价值32900元)、手机一部以及现金140元。
2006年11月23日,檀国强、檀永刚在石家庄市租乘李某的出租车到陕西省米脂县后,在陕西持刀实施抢劫,将出租车司机李某杀死,抢劫红色奥拓汽车一辆(经鉴定价值14000元)、手机一部、现金100多元。
檀国强、檀永刚、贾某还于2006年6月至11月间分别结伙持刀抢劫11起,重伤3人,抢劫物品价值5万余元,盗窃6起,价值9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