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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谈李案一审判决诡异之处(判决书是否体现了“法律面前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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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自陈曙华律师博客
这几天,在网上看到了李案一审判决书全文,越看越觉得诡异。
摘抄一段李案一审判决书正文:
“本案中,五名被告人均积极、直接对被害人实施了奸淫行为,魏某某(兄)、张某某、魏某某(弟)在共同犯罪中并非仅起次要或辅助作用,故对该三被告人系从犯的辩护意见,我院不予采纳。”
再摘抄一段李案判决书对各被告在犯罪过程中作用的描述:
“被告人李某某在共同犯罪中属于犯意提起者、主要暴力行为实施者,地位与作用明显大于其他被告人;被告人王某系五名被告人中唯一的成年人,在共同犯罪中作用仅次于李某某,属于主要暴力行为实施者,且暴力行为对被害人伤害较大,主观恶性较深;被告人魏某某(兄)在共同犯罪中驾车、开房,属于积极实施者,但作用相对于被告人李某某、王某较小;被告人张某某在共同犯罪中主要是跟随其他被告人行事,曾对被害人有过怜悯表现,作用相对小于前三名被告人;被告人魏某某(弟)在共同犯罪中主要是跟随其他被告人行事,未对被害人直接实施过暴力,曾对被害人有过怜悯表现,作用小于其他被告人。”
最后摘抄一段李案判决书对各被告人的量刑:
“以强奸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十年;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判处被告人魏某某(兄)有期徒刑四年;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判处被告人魏某某(弟)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我们来分析这个判决书:(如果网上所见到判决书是假的,本人不负责任)
该判决书明确载明:“魏某某(兄)、张某某、魏某某(弟)在共同犯罪中并非仅起次要或辅助作用,故对该三被告人系从犯的辩护意见,我院不予采纳”。即本案不分主从犯。我国刑法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既然不分主从犯,那么该三被告人就不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都是主要作用,都是主犯。
我们今天的问题是:都是主犯,差距咋那么大呢?
撇开王某和魏某某(弟)不谈,其他三被告都是主犯,且都是同一年龄段的未成年人,李某某跟其他两被告人的刑期差距怎么会大到250%—333%呢?相对于两被告人,李某某所获刑期就是重判!
难道我们常常挂在嘴边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在这里没有用了吗?
为什么?
是为了“李某某在庭上睡着了吗?”
我们一般对认罪的说法是“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有悔罪表现”,我一直在想,到底什么才算认罪?本人的意见,鉴于每个个人的年龄大小及社会阅历、文化程度、对法律的理解程度,对自己已经从事的行为是“罪”或“非罪”本来就不是那么弄得清楚,所以只要“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为自己“错了”就是悔罪,而不是一定要说出“我有罪”这三个字,更不是一定要在法庭上说这三个字。
纵观本案,李某某在公安、检察院的多次供述都承认自己做了后来并认定为“犯罪”的事,相信李某某在公安、检察院的询问过程中讲述这些行为的时候肯定不是在讲述他的英雄事迹,那么,这些供述和对行为的认错为什么不能作为李某某对其行为的认识呢?要知道,李某某毕竟还是个孩子,心智不成熟是孩子的特征,体现在外在就是言语反复无常,实际上,法院也采信了李某某在公安、检察院的供述并以此作为案件定性的主要证据之一,那么,为什么在量刑的时候这些供述都成了“不悔罪”了?
如果,一审法院认为只有在法庭上再次陈述才算是“认罪”“悔罪”,那么,李某某作为一个未成年人,在二审法庭上又按照其在公安、检察院的供述回答法官、检察官、律师的提问了,那么,以哪一次为准呢?
所以,我们认为,李某某在法庭上“睡着了”不应该是其应获重判理由。
是因为李某某的家人或其他一些外围人士就此案件发布了一些攻击公安、检察院甚至法院的言论及针对对方当事人的一些不当之词吗?
显然更不成立!我们知道,因言获罪的时代已经过去了,何况,那些话根本不是李某某讲的,不应该由李某某来承担责任。
是因为李某某的律师做了无罪辩护吗?
虽然,本人对李某某辩护律师的评价确实不高,但是,作“罪轻”或“无罪”辩护本来就是律师的责任,你法院爱听就听,不爱听谁对你也没办法,但你不能就此增加被告人的罪责。
至于其他被告人主动赔偿,获得被害人(本人实在不想用这个词,觉得应该用女事主这个词比较恰当)谅解等等情节,本来就不是法定从轻减轻情节,更不能因为这些情节导致刑期250%—333%的差距。
判决书的诡异是否还有其他文章以外的理由,我们不得而知,本文只对判决书做评判。
因此,我们认为,按照“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一基本原则,相对于其他几个未成年被告人,李某某的刑期确实“畸重”,二审理应改判!
关于是否还有其他文章以外的理由,参见本人 2013年9月22发布在新浪博客的文字,《李家律师落进了谁设的局?(不是事后诸葛亮)》(同名文字发布在搜狐2013年9月27日同名博客),希望那只是我的调侃之言,而不是李某某获重判的理由。


1楼2013-11-09 10:47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