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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喜勿喷】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摘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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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家必读,卖家自勉


1楼2013-11-06 17:18回复
    第四条
    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2楼2013-11-06 1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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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


      3楼2013-11-06 1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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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国家鼓励、支持一切组织和个人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
        大众传播媒介应当做好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宣传,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4楼2013-11-06 1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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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5楼2013-11-06 1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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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6楼2013-11-06 1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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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
              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第十条 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
              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7楼2013-11-06 1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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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8楼2013-11-06 1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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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
                  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七条
                  经营者应当听取消费者对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意见,接受消费者的监督。


                  9楼2013-11-06 1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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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严重缺陷,即使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仍然可能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


                    10楼2013-11-06 1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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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
                      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为真实、明确的答复。


                      11楼2013-11-06 1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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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条
                        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的除外。
                        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


                        12楼2013-11-06 1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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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按照国家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的约定,承担包修、包换、包退或者其他责任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或者约定履行,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


                          13楼2013-11-06 1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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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四条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14楼2013-11-06 1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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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五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
                              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
                              第三十六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因原企业分立、合并的,可以向变更后承受其权利义务的企业要求赔偿。
                              第三十七条
                              使用他人营业执照的违法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消费者可以向其要求赔偿,也可以向营业执照的持有人要求赔偿。


                              16楼2013-11-06 1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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