暖气改造已经完成,早年间的单位自行取暖被取代,由房产处集中供暖。大家都积极响应了党和国家的号召减少空气污染,集中供暖。也积极响应了政府的号召分户供暖。分户以后,政府说了,电业家属楼和公路管理站家属楼,属于外围人员不在我林业局管辖范围,因此取暖费按照建筑面积收取,并且每平方米收取五十元安装费。可根据2011年出台的黑龙江省供热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原有小火炉改造为集中供暖,不可收取任何安装费用。各地区取暖费收取标准,按明文规定统一收取,其中塔河县为35元,按照使用面积收取,加格达奇为30元按照建筑面(仅包括阳台)收取。林业局,热力公司,我想请问相关领导哪条规定说十八站的家属楼需要按照使用面积收取了?这两个楼是否是十八站的固定土地资源,您想让大家缴纳北京的取暖费标准不成,那请您拿出相应的法律条文。我们享有义务的时候,我们积极响应,我们享有权利的时候,您积极驳回,请问这样对待百姓,是否公平?如果我们属于外围您不承担,那么每年为何每年派分扫雪分担区的时候不忘记这些外住单位呢?
I
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