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物价局文件
冀价管〔2013〕19号
河北省物价局
关于2013年供热价格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各设区市、扩权县(市)物价局:
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强城市供热保障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冀政办函〔2013〕20号)精神,现就做好2013年供热价格管理及相关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理顺供热价格
本着保本微利的原则,将非居民和工业热力出厂价格调整到合理水平,将居民热力出厂价格调整到保本水平;适当提高热力销售价格,调整幅度由各地根据情况自行确定。
二、进一步完善供热计量价格和收费政策
各地要根据供热计量收费推广的实际情况,会同供热主管部门进一步完善热计量价格,在保持与按面积计费热价水平相同的基础上,将基本热价比例由50%调整为30%,并相应调整计量热价。随着热计量价格的完善和供热计量收费工作的全面推进,各市要将试点期间的“多退少不补”政策逐步过渡到“多退少补”,真正实现“多用热多缴费”、“少用热少缴费”。
三、相关要求
(一)各地要抓紧安排供热价格调整工作,及时调整非居民和工业热力出厂价格,居民热力出厂价格要在2013年供暖前调整到位。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认真做好居民供暖价格调整工作,对低收入群体要制定优惠措施,确保调价方案平稳出台。
(二)为完善供热价格管理,各地要建立和完善从热力生产到销售各个环节成本的监测和定期上报制度,做好煤热价格联动基础性工作。
(三)各设区市要指导所辖县做好两部制热计量价格的制定工作,并于2013年10月底之前,将汇总的所辖县两部制热计量价格报省局。
河北省物价局
2013年3月6日
冀价管〔2013〕19号
河北省物价局
关于2013年供热价格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各设区市、扩权县(市)物价局:
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强城市供热保障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冀政办函〔2013〕20号)精神,现就做好2013年供热价格管理及相关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理顺供热价格
本着保本微利的原则,将非居民和工业热力出厂价格调整到合理水平,将居民热力出厂价格调整到保本水平;适当提高热力销售价格,调整幅度由各地根据情况自行确定。
二、进一步完善供热计量价格和收费政策
各地要根据供热计量收费推广的实际情况,会同供热主管部门进一步完善热计量价格,在保持与按面积计费热价水平相同的基础上,将基本热价比例由50%调整为30%,并相应调整计量热价。随着热计量价格的完善和供热计量收费工作的全面推进,各市要将试点期间的“多退少不补”政策逐步过渡到“多退少补”,真正实现“多用热多缴费”、“少用热少缴费”。
三、相关要求
(一)各地要抓紧安排供热价格调整工作,及时调整非居民和工业热力出厂价格,居民热力出厂价格要在2013年供暖前调整到位。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认真做好居民供暖价格调整工作,对低收入群体要制定优惠措施,确保调价方案平稳出台。
(二)为完善供热价格管理,各地要建立和完善从热力生产到销售各个环节成本的监测和定期上报制度,做好煤热价格联动基础性工作。
(三)各设区市要指导所辖县做好两部制热计量价格的制定工作,并于2013年10月底之前,将汇总的所辖县两部制热计量价格报省局。
河北省物价局
2013年3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