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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中男生遭班主任体罚成植物人 家属获赔17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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晨报
1991年,时年14岁的兰州初一学生卢治军因与同桌打斗,遭年级主任王志强体罚,致其成“植物人”。在官司尘埃落定的2年后,卢父就兰化一中(现兰州六十一中)应承担的后续费用问题,向法院提起新的诉讼。10月9日,兰州西固区法院一审判决,兰化一中赔偿卢治军后续医疗等费用17万。
1991年12月23日下午,时年14岁的兰化一中初一学生卢治军因与同桌发生打斗,遭到时任年级主任王志强体罚,致其重度颅脑损伤卧床不起。1994年,王志强被判刑,兰化一中向卢治军支付经济损失9.3万元。
但随后卢治军病情恶化,出现15种并发病症成了“植物人”。之后,在历经上级法院3次发回重审,一审法院4次作出一审判决,该案终于在2011年9月终审判决:兰州中院判令原兰化一中承担60%的赔偿责任,支付受害学生卢治军已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等共计53.5万余元。该生效判决已于2012年9月执行完毕。
因判决后发生的费用未做处理,根据法律另行诉讼的规定,卢父于今年2月向法院提起新的诉讼,请求依法判令原兰化一中支付判决后发生的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共计40.1万元(后变更为42.8万元)。
西固区法院审理认为,该案第三人王志强是兰化一中工作人员,在从事教育管理活动中致人损害,对卢志军的损害应当承担责任,但鉴于其在执行职务中造成他人损害,依照法律规定由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因学校负有疏于监督管理之责,为此应当承担60%的民事侵权赔偿责任,即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29.2万元中的60%17.5万元;卢治军本身患有疾病,也是造成其植物人状态的原因之一,为此其应自行承担所主张费用的40%,计11.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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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Android客户端1楼2013-10-11 09:47回复
    没必要体罚学生.爱之深,责之切.用另一种方式.不要粗暴


    来自Android客户端2楼2013-10-11 09: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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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没必要体罚学生.爱之深,责之切.用另一种方式.不要粗暴


      来自Android客户端3楼2013-10-11 09: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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