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的教条主义理论,不论其主张的特定教条为何,都有一个共同的通病,也就是不分价值(value)与事实(fact)这两种性质截然不同的判断。所谓事实判断,是指针对价值中立的事实做出的判断。事实命题是可以通过经验的判断标准验证真伪的。我手里拿的是一瓶矿泉水还是一瓶花生油,我们可以通过经验观察去检验它。对于事实问题,我们有一个客观的判断标准。与此不同的是价值判断,或者说是规范(norm)判断。它是我们对某种事件或现象所表达的主观评价,也就是这是“好”的还是“恶”的,“应该”做的还是“不应该”做的。作为主观判断,价值判断是因人而异的,没有检验真伪的客观标准,因而也没有严格意义上的对错之分。 休谟是怀疑主义的集大成者。他的这个定理是说,当你用逻辑的方法去推断价值命题的时候,前提当中必然也包含着价值命题,不可能从纯粹的事实命题逻辑地推演到价值命题。所谓逻辑,就是传统的三段论:如果你知道大前提是正确的——凡人都不免一死,小前提也是正确的——苏格拉底是人,那么结论也必然是正确的——苏格拉底必有一死。休谟定理是说,如果结论是一个价值命题,譬如“社会主义就是好!”,那么无论你怎么往回推,前提中必然也得有价值命题,而不可能全部都是可用客观标准检验的事实命题。因此,所有的价值判断最终都是主观的,是在逻辑上不可能被证明绝对“正确”或“错误”的。 如果人不存在,那么说某一个行为或物品比另一个行为或物品更有价值显然是一句空话。只有对于人或者其他有感觉的存在,我们才能说甲比乙更有价值这样的话。如果价值并不内在的存在于世界中,而是由人或其他生物来赋予的,那么显然无法从事实中推断出其本身的真正价值来。也就是说,我们通常说的价值全都是由于人和世界接触以后才发生的。休谟的这个论点被称为“事实与价值之间存在一个逻辑上不可逾越的鸿沟。”如果价值不能被客观事实所建立,而且我们又找不到建立价值客观性的基础,那么我们便只能被迫承认价值只具有主观有效性。也就是说事实和价值是两分的,它被称为休谟定律。这样一种价值主观主义摧毁了政教合一的基础。这里的教不单指宗教,而是一种广泛意义的教化。古代的政治理论,无论东西方都把道德教化作为最终目的,因为人们相信存在一种普遍的正确道德观。而价值主观主义则指出理想的政府或社会在价值问题上应保持沉默,政府政策也不应该对某一种生活方式或人生所偏袒。人们有权利选择自己认为理想的生活方式,而政府和社会的功能就只是创造一个客观的环境,让人们能够在其中实现自己的梦想。政府无权干涉人们的宗教信仰以及价值取向,它只能提供和创造条件使各种人得到发展的机会。政治不是道德教化的手段,而是替人民办事的工具。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