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叫周立志,身份证号码:231025197208100637,2017年4月10日我在自家车库丢失CRV越野车一台,林口县公安局西街派出所孟庆凯副所长仅凭与车主的一个电话(车主电话里明确告知卖给我),与开走我车的小贷公司一个电话就认定为经济纠纷不予立案,在我的坚持上访下,才在2018年3月2日去浙江做了相关人员的笔录,在做车主的笔录时才知道丢车的第三天我的车就被车主和小贷公司卖了,车主与小贷公司的合同是2016年8月签的,而小贷公司是2017年2月成立的,这个合同应该属于无效合同(不能先有儿子后有爹),同时也发现了车主的犯罪线索,以车主诈骗将案件移交给浙江嘉兴警方,可是车主已经把车交付给我了,他没骗我什么啊!车也交付给我了,如果说车主犯罪那只能是盗窃车辆啊,请问,警察办案是不是需要做各方当事人的笔录?为什么只做了我的笔录,车主与开走我车的小贷公司只是各通了一个电话,别说笔录,连面都没有见过,孟副所长就断定该案属于经济纠纷,孟副所长是半仙啊!这都能算出来,是不是以后办案子不需要做笔录了,找孟副所长算一下就行了,我就想问一下,2017年发生的案件,2018年才做笔录,算不算慢作为,算不算不作为,是不是渎职,是不是违纪,如果当时要求车主、小贷公司做笔录,就不会发生现在的情况:车被变卖、小贷公司解体!我的损失无法追回!对不对!小贷公司撬开我车库,算不算违法行为,西街派出所需不需要处理小贷公司!为什么当时不处理!到现在说找不到人不处理!如果我息事宁人不上访,警察现在还心安理得的坐在办公室里吹空调,哪里会管老百姓的死活,哪里还有2018年3月去浙江的事情。我就想问问:报案后警察办案的程序是不是涉及到的人都得做笔录,只有我这个报案人的笔录可不可以算是卷宗合格,以此作为不予立案是不是草率行事。没有车主和小贷公司的笔录合不合乎程序!我就问下没有车主笔录、小贷公司笔录是不是程序违法!牡丹江市公安局、黑龙江省公安厅我都去信访了,都不正面答复我,这个互联网+也不管,我把这件事发出来让大家评评理!究竟警察是不是不作为、慢作为。欢迎大家留言转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