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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传统对格
  第七条 对于历史上形成且沿用至今的属对格式,例如,字法中的叠语、嵌字、衔字,音法中的借音、谐音、联绵,词法中的互成、交股、转品,句法中的当句、鼎足、流水等,凡符合传统修辞对格,即可视为成对,体现对格词语的词性与结构的对仗要求,以及句中平仄要求则从宽。
  第八条 用字的声调平仄遵循汉语音韵学的成规。判别声调平仄遵循近古至今通行的《诗韵》旧声或现代汉语普通话的今声“双轨制”,但在同一联文中不得混用。
  第九条 使用领字、衬字,介词、连词、助词、叹词、拟声词,以及三个音节及其以上的数量词,凡在句首、句中允许不拘平仄,且不与相连词语一起计节奏。I


来自手机贴吧37楼2013-10-07 08: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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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避忌问题。
     (1)忌合掌。
     (2)忌不规则重字。
     (3)仄收句尽量避免尾三仄;平收句忌尾三平。


    来自手机贴吧38楼2013-10-07 08: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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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词性对从宽范围
        第十一条 允许不同词性相对的范围大致包括:
      (1)形容词和动词(尤其不及物动词);
      (2)在以名词为中心的偏正词组中充当修饰成分的词;
      (3)按句法结构充当状语的词;
      (4)同义连用字、反义连用字、方位与数目、数目与颜色、同义与反义、同义与联绵、反义与联绵、副词与连词介词、连词介词与助词、联绵字互对等常见对仗形式;
      (5)某些成序列(或系列)的事物名目,两种序列(或系列)之间相对,如,自然数列、天干地支系列、五行、十二属相,以及即事为文合乎逻辑的临时结构系列等。
        第十二条 巧对、趣对、借对(或借音或借义)、摘句对、集句对等允许不受典型对式的严格限制。I


      来自手机贴吧39楼2013-10-07 08: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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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通则作为楹联创作、评审、鉴赏在格律方面的依据。由中国楹联学会解释。
        第十四条 本通则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2007年6月1日公布的《联律通则(试行)》同时废止。 (中国楹联学会)
        2009-3-7于平湖市图书馆
        (这是在平湖市诗词楹联学会鹉湖诗社2009年3月7日诗会上的讲座稿)I


        来自手机贴吧40楼2013-10-07 08: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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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自手机贴吧41楼2013-10-07 08: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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