唉,说道辩护方 我不得不吐槽一审的辩护律师 我看了一审的辩护词 感觉完全是两个检方一起商量着判了夏死刑 下面先吐槽下他 然后从二审开始对比分析
下面是一审辩护词的摘要
第二、2009年5月16日上午11时左右,夏俊峰被强行带到执法队后,就发生了血案。虽然在伤害现场的只有申凯、张旭东和夏俊峰三人,而申凯和张旭东已经离我们远去。但是根据现有的证据是能够证明夏俊峰对案发当时的描述是真实的——即申凯首先殴打夏俊峰,接着张旭东也跟着殴打,夏俊峰被迫自卫,用随身携带的平时切肠用的折叠刀将申凯和张旭东刺伤并导致失血性休克死亡。
夏俊峰在被抓后,即要求办案警官将其胳膊上被打的伤拍摄下来。如果夏俊峰没有被打,身上不会出现伤痕。
在申凯的《鉴定书》中,关于体表检验第4条记载:左臂内侧在14厘米X4厘米范围内有三处青紫变色,大者O.5厘米XO.4厘米,小者04厘米XO。4厘米;第5条记载:左手背在9厘米X7厘米范围内有二处皮肤紫红变色,大小分别为O.4厘米XO.3厘米,0.5厘米XO.3厘米;第6条记载:右上臂中内侧中段有5厘米X3.5厘米皮肤青紫变色。
显然申凯在去世之前曾与人打斗。因为夏俊峰在市场没有和申凯动手,所以申凯身上的伤痕一定系在回行政执法办公室后形成的。
首先“显然申凯在去世之前曾与人打斗。因为夏俊峰在市场没有和申凯动手,所以申凯身上的伤痕一定系在回行政执法办公室后形成的。” 这句话很有问题,申凯的伤完全有可能是在带走夏俊峰之前就有的。忽略这一重大逻辑漏洞,就算是申的伤痕是在回行政执法办公室后形成的。那法官看到这份辩护书后会怎么想?我来模拟一下。
法官看到这份辩护书————哦哦,双方伤痕都是办公室里打斗造成的。夏到了办公室被拳打脚踢,还用杯子椅子打头!我艹!太过分了!简直没有天理没有王法了!嗯,我再继续看。夏胳膊内侧有皮下出血,为拉拽伤。申凯的伤痕是……
然后法官的表情一定是这样的

按照这个辩护书,完全可以得出夏在办公室殴打申凯被人拽住。然后挥刀刺杀两人的结论。
这就是一个尽职的检方做的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