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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现代】黄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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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2月24日上午,22岁的湘潭市临丰小学音乐教师黄静被人发现裸体死于其工作的小学宿舍,现场的卫生纸团遗留有男性精液,后鉴定为其欲分手的男友姜俊武所留。
湘潭市公安局和湖南省公安厅尸检认定黄静系患心脏疾病急性发作导致急性心、肺功能衰竭猝死。家属对此持异议拒绝火化尸体。2003年6月2日姜俊武被刑拘,7月8日被批捕。
8月1日,姜被湘潭市公安局以涉嫌强奸(中止)罪移送湘潭市检察院审查起诉。2003年8月14日,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鉴定认为:“黄静因风湿性心脏病、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肺梗死致死缺乏证据。”2003年12月22日,雨湖区检察院以“涉嫌强奸(中止)罪”为由,对姜俊武提起公诉。黄静父母的代理人认为构成强奸(未遂)并致人死亡的结果加重犯罪。
黄静案曾做过五次尸体检查,六次死亡鉴定,每次鉴定结果都不尽相同。湘潭市检察院最终采用了第三次鉴定结果,此鉴定结果认定黄静系因肺梗死致急性呼吸循环衰竭而死亡。2004年3月中旬,姜俊武被取保候审。2004年3月22日,司法部法医鉴定中心专家赶到湘潭,黄静的器官标本被烧,因主要证据不复存在于4月2日终止鉴定。
2004年8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中心作出法医鉴定为:被鉴定人黄静在潜在病理改变的基础下,因姜俊武采用较特殊方式进行的性活动促发死亡。2005年12月7日,雨湖区法院审理此案。一审以证据不足为由判决被告人姜俊武无罪。后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也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


1楼2013-09-26 09:45回复
    这个案子想让我吐的地方是,法院判定依据说的死因是肺梗死,这也是真实的,问题是医生的尸检显视黄静的肺是受挤压变形的,难道黄静的其它器官看不惯它的肺把她挤变形了?
    一个80公斤的强奸犯和一个45公斤的受害人,受害人肺部变形这个对成年人来说需要想象力吗?为什么我们伟大的法官们想不到这一点……


    2楼2013-09-26 09: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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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还有法院不需要解释一下它们发明的新名词“特殊性活动”的意思吗?
      反正我是不明白,谁明白?


      3楼2013-09-26 09: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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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个案子还被立为中国“疑罪从无”案例典型,去它娘的疑罪从无!!!!!!!!!!!!


        4楼2013-09-26 09: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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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肯定有背景的,最后还居然无罪肆放……法官真公平……


          来自Android客户端5楼2013-09-27 1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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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是一个很稀奇古怪的案子!


            6楼2013-10-01 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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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怕不吉利地说一句吧,要是我身边的人被这样子欺侮,我先要虐杀凶手,然后再做掉法官。


              IP属地:广东7楼2013-10-03 19: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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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路江湖法医汇聚公安队伍了…都什么时代了,法医的鉴定总是次次不一样,公理、正义在哪里啊?


                来自手机贴吧8楼2013-10-03 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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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许多案本身无奇,案件审理结果往往却让人拍案惊奇!


                  来自Android客户端9楼2013-10-04 09: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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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看到这个案子就心酸……


                    来自Android客户端10楼2013-10-04 14: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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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都他妈的射了,竟然还能说中止,真是胡扯蛋。


                      来自iPhone客户端12楼2013-10-05 2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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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tieba.baidu.com/p/2286493565
                        我以前在这个贴里搜集了些资料。


                        13楼2013-10-07 16: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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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姜家背景????


                          IP属地:吉林来自手机贴吧14楼2020-01-31 0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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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要是黄静父亲也不懂,首先第一次法医鉴定不满意的话,可以申请自主鉴定的,四次鉴定三次是jc那边指定的医院,然后尸体泡了一年福尔马林后才开始自己申请找医院做的第四次鉴定。。。。
                            然后其实不要非去起诉强奸和故意杀人,黄静死前鉴定还是纯粹,那么强奸肯定不成立,故意杀人你的证据有不足,你要是当时起诉的过失杀人,起码凶手判个七八年没问题的


                            IP属地:上海15楼2020-08-17 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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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理性的看一下不好吗?
                              现在说说你们的置疑:
                                1、说那人是个流氓,女方不同意。从开始说到姜某,其就是个税务部门科长,就其年龄来说可以算是事业有成。黄静是个小学音乐教师,从两人社会属性来看,很般配的一对。重要的是,女当事人已经死亡,女方不同意其纠缠一说,来自黄妈妈。你看法院能采信吗?尤其是黄母与女儿还是分居两地。相反,姜某有两人同去海南旅游的有利证据来证明其是恋人关系。黄家所以认为姜是流氓,更多是对两人未婚同居的不满,在哪个父母眼中自己的孩子不是有家教知礼仪的?记住两个字:证据。黄家没有证据证明姜纠缠,所谓证据只是认定自己的女儿不会轻率与人同居或婚前发生性关系。而姜家是有证据的。这不是片面之词。而是正相反。
                                2、不公开审理是指过程不公开,而不是程序不公开,也不是信息不公开。原告的律师是在里面的。至于这个案子需不需要不公开审理,是被告申请法官来判断的。基于目前的信息显示,特殊性行为,这个词被提得很多,因此被告的主张是理由支持的。符合不公开的情节,应被告要求不公开,也是一种公正。不能因为你或其他人(也包括我)想知道细节就强制公开。
                                3、在这个案子里出现的很多奇怪的事件,并不只是针对原告。例如:约会强奸一词是在这个案件发生后提出来的,特指的也是这个案件,而确被媒体用此来给被告定性,是很可笑的;再有,最高法院的鉴定中心极其不负责任,在尸体检验报告中居然出现了“因特殊性行为触发了潜在病因”的字样,严重违背尸检科学精神,受舆论影响的主观故意明显。试想,怎样客观的检验能得出这么个结论?
                              既然连高院的鉴定中心都要受到舆论的影响,何况一般人。所以在全世界几乎一致的讨伐声中,湖南的这个判决令人佩服。这才是真的在维护法律的严肃性。


                              IP属地:辽宁16楼2020-08-26 1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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