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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靖安是我家】转发夏俊峰案一审二审死刑复核的辩护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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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靖安是我家
  • 靖动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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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俊峰今天被执行死刑,从案发日期到现在已超过四年,这四年多的时间,足以证明审判机关对此案的高度慎重,毕竟夏俊峰手中欠有两条人命,案子实在是太大了,就如今天 最高法:夏罪行特别严重 不足以从轻处罚。
这个案子的报道极其多,各种途径的消息也极其多,案子叙述我也省了,大家可以百度去。下面我转发夏俊峰案一审二审死刑复核的辩护词,都有辩护律师的署名。


  • 啷个哩个啷
  • 安安靖靖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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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自魅族MX,如玉凝成,纯简随心,梦想尽在掌握!


2025-07-15 05:5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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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证人张晶2011年5月24日《询问笔录》,证人张晶系夏俊峰妻子,其证言证实,其在案发日之前认识曹阳,“罚单”(指沈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沈河分局第0120087号《行政执法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当时是曹阳交给其,其不要,扔地上,曹阳再拣起来塞进其“倒骑驴”玻璃罩内的。曹阳开“罚单”时,夏俊峰已经被城管执法车辆带离现场,曹阳是在夏俊峰被带走,开好“罚单”后五六分钟之后坐白色兰字轿车离开的。当时有尚海涛、史春梅、张杰等很多围观群众都看见城管给其开“罚单”。
  3、证人史春梅2011年5月24日《询问笔录》,史春梅是本案城管执法现场的目击证人,其证言证实,2009年5月16日11点不到的时候,城管先有两辆车到达执法现场,下来五六人在随意推拉夏俊峰,将夏俊峰强行推上车,在夏俊峰被强行带走后,又来两辆城管车,下来两人给夏俊峰妻子开具“罚单”后乘车离开,其不认识开“罚单”的执法人员名字,其在现场拾到夏俊峰一只鞋底。
  4、被告人夏俊峰2011年5月24日《会见笔录》,其证明2009年5月16日同车前往滨河勤务区的有他和陶冶、张某三人,其是被城管从驾驶员一侧的后门推入,坐在副驾驶座位后面,前面的副驾驶座椅是空。车到达勤务室后,是陶冶用遥控器打开的卷闸门(即前门),陶冶先进去,其跟随张某进入室内,刚进入勤务室即遭到随后赶到的申某殴打等。
  该组证据综合证明:案发当天即2009年5月16日城管执法人员扣押被告人夏俊峰煤气罐后,由执法人员曹阳、唐鑫在执法现场向其妻子出具《通知书》,此时夏俊峰已经被带离现场,与陶冶、张某同车驶往滨河勤务区。曹阳作为执法现场开具通知单的执法人员,其至前也只能是第三个到达案发现场的车辆乘坐人员(张伟和申某乘坐的车辆第二个到达),曹阳不可能如其证言所称与陶冶、张某、夏俊峰同车首先到达勤务区,不可能首先从勤务区办公室后门开门进入室内,为张某、夏俊峰、陶冶开启前门。曹阳不可能自始至终在案发现场勤务区室内,不可能在夏俊峰逃离现场后看见申某、张某受伤,扶助申某,为受害人张伟打开后门让其进入室内。
  由此可以证明,曹阳关于与夏俊峰同车前往滨河勤务区之后的一切叙述,该叙述中的每一句话,甚至每一个字,都是虚假的。因为他根本不在现场,最多可能是事后赶到的,现场搏斗和凶案都已结束。这种虚假,不可能全部来自于证人的记忆错误或表述瑕疵。曹阳作为滨河勤务区的副中队长,具有大学文化程度,不可能对没有亲身经历的过程,因为非主观故意的因素,作出如此清晰准确的“回忆”和叙述。因此,曹阳证词虚假涉嫌故意作伪证,是可以确定的。
  另外证人陶冶、祖明辉笔录中,均有曹阳与夏俊峰等四人同车前往滨河勤务区的相关证言,陶冶还证明曹阳让其拨打110、120电话,受害人张伟则证明曹阳在案发现场室内,为其打开后门让其进入等,陶冶、祖明辉、张伟关于以上内容的证言和陈述,同样被证明虚假。
至此,城管方所有四人均有虚假作证,其虚假证词应该排除在本案证据体系之外。
  现场提取的夏俊峰的一个踩掉下的鞋底,一审案卷中出现


  • 大街上捡破烂地
  • 靖爱一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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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靖安是我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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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没有证据证明夏俊峰具有故意杀人的主观故意和犯罪动机
  指控和认定故意杀人,必须证明行为人具有明确的犯罪故意和犯罪动机。但是,本案明显缺乏对夏俊峰犯罪动机主观方面的分析和论证,也没有任何直接证据或间接证据锁链,能够证明夏俊峰具有故意杀人的犯罪动机或主观故意。
  法院定性故意杀人,那么促使夏俊峰故意杀人的行为动机是什么,他为什么杀人?如果说夏俊峰有杀人动机,那么这种杀人故意,是积极追求的直接故意,还是放任发生的间接故意?这些问题,有哪份证据或者哪组证据可以回答?
  一、二审裁判试图用“第二次冲突”来解释杀人过程的起源,或以此替代关于夏俊峰杀人故意的证明责任。若如此认定,案发现场的“第二次冲突”是谁挑起的?为什么会发生“第二次冲突”,直接原因是什么?哪份证据可以证实?
  以没有过错归属的“冲突”一词,是无法回避或替代控审两方关于行为人犯罪动机的证明和审查责任的。同时,控审两方从夏俊峰的凶器类型、刺击部位、刺击力度、刺击次数等方面,认定夏俊峰具有故意杀人的主观故意也是错误的。因为这些只是行为后果,并不是起因,无法合理解释促使行为人产生杀人故意的原因,即犯罪动机。
  事实上,控、审两方一直以来都不敢也无法正面回答和评价辩方关于证明夏俊峰犯罪动机的合理要求。一个没有犯罪动机的故意杀人判决,是无法成立的。
  (二)夏俊峰致人死亡事实虽然清楚,但两被害人被刺身亡的过程却没有证据证实
  本案中,作为犯罪客观方面的最重要内容,“杀人”的行为过程没有证据证实。案发当时的在场人有申某、张某、陶冶和夏俊峰本人。申、张二人已经死亡,陶冶自称在里屋,没有见证发生在客厅的具体情况,曹阳被发现作伪证,其实未在现场,也未见证客厅的具体情况。能够说清案发现场里,发生的具体行为过程的,就只剩夏俊峰一人,但其作为与案件直接利害关系的被告人的供述,公安机关没有如实记录,法庭记录了没有采信。
  因此,要查清或证明两被害人被刺过程,只有依靠现场勘查、尸检报告、血迹指纹等这些具有高度证明效力的物证和鉴定证据才行,但是本案裁判未见这方面证据的引用、分析和论证。最重要的证据被架空,不在现场的四个城管伪证成了支撑判决的证据。
  (三)夏俊峰正当防卫不能排除,不能得出夏俊峰故意杀人的唯一结论。
根据夏俊峰的供述和当庭陈述、律师会见笔录,结合被害人照片审读,夏一进入执勤室南门(前门)即被申、张二人殴打,并被打得跪趴在地。在申、张二人在上面依然用不锈钢杯和拳头猛烈击打其头部背部时,其右手才打开摸到的水果刀朝头上后、左上侧、右上方等不同方向连续击刺,突破围打后脱身逃离危险处境。由此可见,夏俊峰是在遭到被害人危及自身人身安全的不法侵害行为,为制止侵害、逃离现场,情急之中用刀捅刺。这一行为很清楚是属于正当防卫。
  对于夏俊峰的正当防卫供述,审理法院以该供述证明效力较低,且属孤证为由,不予采信。然而,谁都无法否认,夏的正当防卫供述确实具有合理性和可信度。城管敢于在光天化日之下随意殴打推拉被告人,他们回到自己的办公室,没有作任何的纸笔笔录,短短几分钟就发生如此严重的血案,主动权在谁手里不言而喻。主动殴打被告人的可能性不但不能排除,而是很大。双方体格力量的对比,夏完全处于劣势,不可能主动挑起事端。
  本案没有任何证据能够排除或否定正当防卫的存在。被法院采信的曹阳和陶冶的证言,只能达到未发现夏被殴打的证明效果,而不能达到法律要求的没有殴打的确证。证明正当防卫的可能、排除其他可能性、证明故意杀人性质的举证责任,都属于控方。控方若无法举证排除夏俊峰正当防卫的合理可能,就无法唯一地认定故意杀人罪名成立。
  六、夏俊峰拔刀捅刺申某、张某的行为,属于《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正当防卫行为,且没有证据证明该防卫行为明显超过了必要限度。对张伟的伤害行为,系延续防卫和假想防卫,可能构成防卫过当
  关于夏俊峰拔刀刺人是否属于正当防卫问题,两审法院认为该节事实仅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予以证实,庭审出示照片上的夏俊峰手臂两处伤情不能证实系案发现场形成,夏俊峰行为不具防卫性质。
  辩护人认为,夏俊峰的正当防卫,不仅有直接证据证明,而且还有一系列的证明效力较高的间接证据形成环环相扣的锁链,共同证明其正当防卫事实。
  (一)直接证据
  1、夏俊峰的侦查笔录和当庭供述。
  这是其正当防卫的最直接证据。夏俊峰在一审庭审时供称,公安笔录不真实不完整,许多情节没有记录在案。到案仅有的三份十三页笔录确能印证这一事实。而且只要调取到审讯录像,就可以知道原供真相。夏俊峰的当庭供述和律师会见笔录证实了其被殴打反抗事实:
  夏俊峰在跟随张某刚进入勤务室时,即遭随后回来的申某的殴打,夏在转身往外跑时又被张某拽住衣领向后仰脖,随后被申某一脚踹到阴部大腿根处,夏当即被打得跪倒在地。申、张两人依然以喝水的不锈钢杯和折叠椅自上而下猛烈击打夏的头部、背部和手臂,夏脸朝地面,抬左臂护头低档,其右手碰巧摁到裤兜里的水果刀,夏便掏出刀子,由下往上向自己头后、左侧、前方等不同方向连续快速捅刺,试图使对方停止殴打得空逃出。夏在对方闪开后立即逃离现场。
  夏俊峰的供述证明,其拔刀刺人是在当场遭到申某、张某正在实施的严重暴力殴打,为有效抵抗不法侵害、逃离现场,被迫无奈的情况下实施的防卫行为。
  夏俊峰的供述中的所有内容或细节,目前无任何证据证伪,却同现场勘察报告、尸检报告可以印证。供述具有一定的可采性和证明力。另外,前述的城管伪证要掩盖的恰恰就是夏俊峰的供述内容,这恰好证明夏俊峰的供述具有真实性。更重要的,夏俊峰关于防卫行为中的过程细节,都可以下间接证据得到一定程度的印证。
  (二)间接证据及锁链
  为便于论述,以下所称的间接证据可能是独立的一份证据,也可能是独立证据或关联证据上的某一或某一组事实。
  2、夏俊峰体表伤情
  这是夏俊峰防卫行为最重要的间接证据。庭审出示照片显示,夏俊峰手臂有两处软组织挫伤,这直接证明其遭到他人殴打。另据夏俊峰供称,其头部、耳部、背部、阴部附近均遭申、张二人击打,且两三天后出现青紫瘀伤伤痕,看守所同监犯人可以证明。但是公安机关没有全面取证、拍照,只有一幅手部瘀伤照片在卷。为此,我们特向最高法院递交了请求提审当时同监室在押犯的申请,以查证夏俊峰是否确有伤痕及伤情具体情况。如能查证属实,则能完整反映夏俊峰总体伤情状况,印证夏俊峰有关供述。
  3、刺击伤口的部位
  尸体检验报告显示,申某身高182CM,分别在左胸部和左背部各有一处刀伤,均处心脏高度以上的位置。张某身高180CM,分别在左胸部有两处、左背部有一处、左腹部两处共五处刀伤。其中左胸部、左背部的三处刀伤处于心脏高度以上的位置,左腹部两处刀伤处肚脐水平线以上位置。申、张二人的刀伤部位与夏俊峰描述的捅刺行为基本相符。以他们的身高,如果正面平刺,不可能形成这些伤情,只有非常近身俯打被向上捅刺才有可能。当时申、张两人处于前后夹击、近距离俯身或半俯身击打夏俊峰的状态,而夏俊峰单腿跪地右手持刀由下往上向头后、左侧向后方向乱捅刺,才有可能刺到张某身体左侧位置较高的部位(实际张某的五处刀伤全部集于身体左侧肚脐高度以上位置),向前上方方向捅刺则能刺到申某身体左侧较高位置。夏俊峰关于捅刺行为的供述已经得到申、张二人的刀伤部位的印证。本案水果刀很短,不是很近的意外被刺,如果不是一方往下打一方向上捅,不能造成如此严重后果。
  申、张二人的刀伤部位基本能够排除夏俊峰与申、张二人站立对峙的可能。身高只有165CM的夏俊峰,若与身高均过180CM的申、张两人对峙又刺中对方,则全部伤口都集中于被害人身体左侧较高位置的可能性非常微小,至少手部会有抵抗刀伤。如偶然刺中,其创道斜向上或斜向下的概率较大,水平方向刺入的概率极小。
  4、刺击伤口的形态
  检验报告显示,申、张二人的七处刀伤全部都是直刺创口,这也与夏俊峰描述的捅刺路线基本吻合。夏俊峰出于半跪头向下手向上捅的状态,持刀横向划动并伤及对方的可能性较小。同时,申、张二人身体无横向形态伤口的事实,也基本上能够排除夏俊峰站立状态持刀伤害被害人的可能。夏俊峰的供述再一次能得以印证。
  5、双方的体格对比与两被害人伤情
  申某身高182CM,且属退伍转业军人,张某180CM,两被害人身高体格明显强于身高只有165CM的被告人。夏俊峰仅持一普通水果刀,就能直刺申某两刀,张某五刀,且自身未受两被害人的明显反抗,这说明夏俊峰必须具备某种特殊的行刺条件才行。这种条件应该是:
  1)双方距离极贴身,三人共处于紧密狭小空间;
  2)两被害人未发现夏俊峰拔刀动作,完全意外没有防备;
  3)行刺行为必须连续快速进行,且在极短时间内完成,否则被害人会有反应出现抵抗伤情。
  4)被告人在行刺过程中身体无明显移动,没有考虑后果地快速完成;
  5)两被害人在被刺过程中也没有明显的移动;
  6)两被害人在被刺过程中没有有效抵抗。
  以上条件,缺一不可。否则被害人均可能躲过被告人的捅刺,或依靠自身体格优势及时制服被告人。这样双方就都会形成打斗抵抗伤。
  辩护人认为,唯一能够合理解释上述条件,都符合夏俊峰描述的行为过程,能够证明他的供述是真实的。
  6、现场勘验笔录
  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显示,现场血迹集于办公住宅的南门(前门)附近,这与夏俊峰描述捅刺地点基本吻合。另外申、张两人心脏均被刺破,按理在刺刀抽离瞬间在体内循环系统压力下,血液必然向外喷射,现场地面或立面应能留下喷射状态分布的血迹。但现场勘验并未检出此种形状的血液痕迹,说明必有其他物品阻挡或吸收两被害人体内向外并未喷射的血液。那么这个物质是什么呢?在排除现场所能勘验的一切之后,就只剩被告人的衣服和身体了。这就又一次证明夏俊峰描述的当事情景,即他们三人的距离非常贴近。即两被害人正在近距离俯身对其殴打。
  7、血衣
  被告人身上的血衣,尽管至今仍没有找到,但我们还是要强调其在证据学上的意义。如果血衣能够找到,且血衣上确有大量喷射状血迹,则能直接证明两被害人心脏被刺瞬间的相对体态,从而进一步印证或否定夏俊峰的供述。为此,我们希望法院继续要求侦查机关继续寻找被告人扔弃的血衣。
  8、断指


  • 寒风VVV凛冽
  • 清新优靖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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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不漂亮 发这么长的帖子


  • laomo19980
  • 靖花水月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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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抵两个,赚了一个


  • 我系度你唔使惊
  • 日靖四方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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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能说点什么呢


2025-07-15 05:5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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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无意发现靖安吧
  • 安安靖靖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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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么长怎么看啊?不过能找到宋江哥哥好开心了,跟我回梁山去和众兄弟一起替天行道吧。


  • 小白脸是我L
  • 千里名目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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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者管理不了自身如何管理别人


  • 20043323019104
  • 千里名目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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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生存而杀人。与抢劫、强奸而杀人有着本质的区别!


  • 漆小宝
  • 靖爱一生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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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是用来约束老百姓的,保护执法人员的,就算是正当防卫也不行!看破了!


  • 928960389
  • 靖花水月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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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维护统治不得不弄死他,为党国效力,党国是一定会为他讨回生命的尊严的,党的人死了,否则国家怎么运行下去


  • 大街上捡破烂地
  • 靖爱一生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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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测本帖点击没到6oo,评论不足3o,楼主可以高枕无忧了……


2025-07-15 05:4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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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烟竹哥哥
  • 清新优靖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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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党国的队伍吧,你也可以万人之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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