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款用途不能变 必须用于治疗
9月26日,我省慈善系统一位负责人告诉记者,从转捐行为上看,聊城文轩中学的做法有违捐款人当初捐赠的目的。不过,即使善款被转捐出去了,其实也不影响闫淑青后续治疗的使用。
这位负责人介绍说,根据我国1999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总则第五条规定,捐赠财产的使用应当尊重捐赠人的意愿,符合公益目的,不得将捐赠财产挪作他用。同时,捐赠财产的使用和管理中第十八条也规定,受赠人不得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的用途。如果确需改变用途的,应当征得捐赠人的同意。
这位负责人认为,25万余元的捐款作为一笔治病救命的善款,本身具有非常明确的目的性,善款的募集人文轩中学不能擅自改变这笔善款捐赠的用途,也就是说,这笔善款给孩子治病的用途不能改变。
“转捐”不算捐款 善款应专款专用
“捐赠的目的是为了救助闫淑青的治疗,现在的情况说明捐赠的目标尚未达到,只要闫淑青的病情还没有得到治愈,捐赠的目的就没有完结,捐款还应继续履行。”这位负责人表示,“即使这笔钱需要转捐,校方也应该征得闫淑青家庭的同意。”
闫淑青和闫家也有一定义务,《捐赠法》规定,受赠人应公开接受捐赠情况和受赠财产使用、管理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在这一点上,无论是闫家还是聊城文轩中学都还不足以胜任这一要求。
对转捐善款,这位负责人认为,从另一个角度看,如果转捐能让善款使用更规范,也不是坏事。即使这样,也不能改变捐款当初的目标。
“这笔善款转给聊城市慈善总会,不应算是捐款。通过‘转捐’,聊城市慈善总会成为了这笔善款的第三方管理和监督机构,替捐赠者和受助者代管这笔费用。”这位负责人表示,聊城市慈善总会应该专款专用,并为这笔钱的妥善使用做好管理和监督工作。
9月26日,我省慈善系统一位负责人告诉记者,从转捐行为上看,聊城文轩中学的做法有违捐款人当初捐赠的目的。不过,即使善款被转捐出去了,其实也不影响闫淑青后续治疗的使用。
这位负责人介绍说,根据我国1999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总则第五条规定,捐赠财产的使用应当尊重捐赠人的意愿,符合公益目的,不得将捐赠财产挪作他用。同时,捐赠财产的使用和管理中第十八条也规定,受赠人不得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的用途。如果确需改变用途的,应当征得捐赠人的同意。
这位负责人认为,25万余元的捐款作为一笔治病救命的善款,本身具有非常明确的目的性,善款的募集人文轩中学不能擅自改变这笔善款捐赠的用途,也就是说,这笔善款给孩子治病的用途不能改变。
“转捐”不算捐款 善款应专款专用
“捐赠的目的是为了救助闫淑青的治疗,现在的情况说明捐赠的目标尚未达到,只要闫淑青的病情还没有得到治愈,捐赠的目的就没有完结,捐款还应继续履行。”这位负责人表示,“即使这笔钱需要转捐,校方也应该征得闫淑青家庭的同意。”
闫淑青和闫家也有一定义务,《捐赠法》规定,受赠人应公开接受捐赠情况和受赠财产使用、管理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在这一点上,无论是闫家还是聊城文轩中学都还不足以胜任这一要求。
对转捐善款,这位负责人认为,从另一个角度看,如果转捐能让善款使用更规范,也不是坏事。即使这样,也不能改变捐款当初的目标。
“这笔善款转给聊城市慈善总会,不应算是捐款。通过‘转捐’,聊城市慈善总会成为了这笔善款的第三方管理和监督机构,替捐赠者和受助者代管这笔费用。”这位负责人表示,聊城市慈善总会应该专款专用,并为这笔钱的妥善使用做好管理和监督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