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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公布办理利用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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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9日下午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这部司法解释将于2013年9月10日起施行。有人在信息网络上捏造事实恶意诽谤他人,损害他人名誉;有人利用社会敏感热点问题,借题发挥,炮制谣言,误导民众,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甚至引发了群体性事件;有人以在信息网络上发布、删除负面信息相要挟,索取被害人或者被害单位财物,聚敛钱财。有的人在短期内就通过此种敲诈勒索方式非法获利数百万元。值得注意的是,社会上还出现了一些专门从事造谣、炒作、“删帖”等活动的所谓“网络公关公司”、“策划营销组织”及“网络推手”。他们以营利为目的,违反国家规定,有偿提供“删帖”、“发帖”等服务,牟取巨额非法利益,使得网上造谣、炒作活动越来越呈现出一种组织性特征。损害国家形象,严重危害国家利益的;6、造成恶劣国际影响的;7、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这样规定,既充分尊重当事人的处分权,依法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也有助于有力打击那些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诽谤犯罪。网络诽谤信息被转发超500次可判刑


1楼2013-09-10 13:17回复
    @enjoying瑶瑶 谁黑你就以诽谤罪论处,可判刑


    3楼2013-09-10 13:19
    收起回复
      2025-06-17 17:4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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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勿恋往事,一切随风,总究一场梦而已。


      来自手机贴吧5楼2013-09-10 15: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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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刚才看到有人找到房间偷拍摄像头的。我给大家支一个小招,但只对带红外的摄像探头有用。首先关灯,然后用手机照相模式在房间里面看一圈,有没有亮点,有的话找出来,就可以打110了……


        IP属地:江苏来自Android客户端6楼2013-09-10 15: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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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早已不是当初连牵手都会脸红的少年~


          IP属地:江苏来自Android客户端7楼2013-09-10 1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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