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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监察大队以此声明,如有违规严查不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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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百度相册上传1楼2013-09-06 14:44回复


    3楼2013-09-06 1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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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06-15 16:3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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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月03日至06日,经人举报,在此吧发现了严重的诽谤及人身攻击事件,随后时间我监察部门将密切关注犯罪嫌疑人动态,据初步分析和判断,已掌握部分犯罪事实,现将本案有关事宜公布如下: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与侮辱罪相同,是他人的人格尊严、名誉权。犯罪侵犯的对象是自然人。 (如第一次经人举报后我监察大队已将相关资料保存,作为证据)
      2、客观要件
      本罪在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捏造并散布某种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5楼2013-09-06 14: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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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认定
        本罪与治安违法行为、民事侵权行为的界限
        构成诽谤罪的诽谤行为,必须是情节严重的,而违反治安行政法规的诽谤行为,必须局限于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民事性质的名誉侵权行为,不仅在违法程度上轻于诽谤犯罪行为以及违反治安行政法规的诽谤行为,而且还具有以下不同:(1)诽谤罪散布的必须是捏造的虚假的事实。如果散布的是客观存在的事实,虽然有损于他人人格、名誉,但不构成诽谤罪。而名誉侵权行为,即使所述的内容是真实的,但只要是法律禁止公开宣扬的,公开了将有损于他人人格、名誉,也可以构成名誉侵权。甚至叙述的事实愈真实,愈会加重侵权的程度。比如,为毁损他人名誉而揭人隐私,越揭得逼真,其侵权性质越为恶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0条规定,泄露并宣扬他人隐私,给他人名誉造成不良影响的,是侵害名誉权的行为,不构成诽谤罪。(2)法人、团体、组织不能成为诽谤罪的犯罪对象。而在名誉侵权行为中,法人、团体、组织可以成为受害者。如:散布虚假消息,诬说某工厂的产品质量如何低劣等,目的是以不正当的竞争手段搞垮对方。这种行为即使造成了严重后果,只能构成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而不构成诽谤罪。(3)主观过错要求不同。诽谤犯罪行为的主观方面必须是直接故意;而名誉侵权的主观过错包括过失行为。此外,即使善意的检举、揭发、批评中有不实成分的,也不应以诽谤罪论处。


        6楼2013-09-06 14: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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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五字 十五字 十五字 十五字 十五字


          IP属地:广东7楼2013-09-06 14: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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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对神说:让全世界的妈妈永远健康快乐~!     神说:只能四天~!     我说:好,春天、夏天、秋天、冬天。     神说:三天。     我说:好,昨天、今天、明天。     神说:不行,两天。     我说:好,白天、黑天。     神说:不行,就一天~!     我说:好~!     神茫然问到:哪一天?     我说:在我帖里回帖的所有朋友活着的每一天~!!     神哭了……说:以后在你帖子上回帖的所有朋友的妈妈将天天健康~~   为了妈妈顶一下吧。


            IP属地:江苏来自iPhone客户端9楼2013-09-06 14: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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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要怎样?


              来自Android客户端10楼2013-09-06 14: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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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好id


                来自Android客户端12楼2013-09-06 14: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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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06-15 16:2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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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家快来看。这里有一只落单的楼主~我们可以试着抓捕他~楼主,开门~查水表~


                  来自Android客户端13楼2013-09-06 14: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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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不是客户端三倍经验,我才懒得去回复楼主呢


                    IP属地:河南来自Android客户端14楼2013-09-06 14: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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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四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在其业务活动中,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由新闻、出版、教育、卫生、**监督管理和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五条 电信管理机构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疏于对互联网信息服务的监督管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 第二十六条 在本办法公布前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应当自本办法公布之日起60日内依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补办有关手续。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5楼2013-09-06 14: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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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想当年,哥还是一个只抢二楼的男人,逢贴必抢,遇贴就抢,无人能敌, 直到一天 一个叫黄图哥的人打败了我,深深的羞辱了我。从此 哥看破红尘。 也知道,做人要低调,不再抢二楼 来 告诉哥 现在多少楼来着


                        IP属地:安徽16楼2013-09-06 1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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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期普遍出现关于辱骂政府,指责17大,一些中国各地官员新闻,及转帖于别人论坛的非法的文章。关于这类做出声明:
                          严禁发表辱骂政府文章(包括转帖其他地方文章或辱骂指责平潭各部门政府的)
                          如果发现,提交给网警处理!


                          17楼2013-09-06 1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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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自Android客户端18楼2013-09-06 1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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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06-15 16:2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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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此声明:
                              2013年8月份,公安部网络违法犯罪举报网站共受理网民举报该吧有效线索3565条,整顿栏目8个、删除违法信息20条、立案侦查27起、移交相关部门9件、移交相关警种303件、与网民协商解决97起。
                              为公安机关打击互联网违法犯罪提供重要线索的举报有功人员给予每人1000元的奖励。欢迎广大网民继续支持公安机关工作,积极举报各类网络违法犯罪线索。同时,希望网民在举报时能够提供有效方便的联系方式,以便公安机关及时兑现奖励措施。


                              19楼2013-09-06 1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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