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晋城市市区2013年度限价
普通商品住房供应方案的通知 城区人民政府、泽州县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
《晋城市市区2013年度限价普通商品住房供应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8月26日
晋城市市区2013年度限价普通商品住房
供 应 方 案 根据《山西省限价普通商品住房供应管理办法》(晋政办发〔2012〕70号),为做好市区限价普通商品住房的供应工作,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房源情况
(一)房源套数:市政府建设的限价普通商品住房、泽州县政府建设的南村限价普通商品住房,共6321套。
第一批供应房源为山门地块限价房960套、二圣头地块限价房1399套(已达预售条件)。其中:山门地块预留486套,对环卫、医疗卫生、教育系统一线人员,高科技创新创业人才及军队人员定向销售。第二批供应房源为东上庄地块限价房2162套、南村地块限价房500套,待达到预售条件后再行销售。兰花北岩地块限价房1300套,优先向兰花集团职工销售,暂不列入统一供应范围。
(二)户型面积(设计户型建筑面积):山门、二圣头地块限价房90平方米以下户型15%,90-110平方米户型70%,110-119平方米户型15%。其他地块设计完成后确定。
(三)销售价格:山门、二圣头、东上庄地块均价4200元/平方米,单套房屋价格由开发商根据房屋户型、楼层、朝向、品质等因素拟定并报市政府相关部门核定后,于销售前在媒体公布。南村地块由泽州县政府确定。
(四)交房时间:山门、二圣头地块拟定为2015年5月底前,其他地块另行确定。
二、供应范围
供应范围为晋城市城区、晋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泽州县南村镇。
三、供应对象
供应范围内的城市中等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包括高科技创新创业人才、军队人员)和在本地连续缴纳五年以上社会保险的外来务工家庭。供应范围内的兰花集团职工(夫妻双方只要有一方在兰花集团工作)不列入本次申报范围。
四、申报条件
以家庭为单位提出申请。本方案所指家庭是指一对夫妇和未成婚子女、一对夫妇无子女、单亲带未成婚子女(离婚需满1年,截止公告日期)以及其他特殊家庭,单身提出申请需年满35周岁。
(一)城市中等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出申请,需满足以下条件:
1.申报家庭的申请人需取得供应范围内的非农户口满一年(截止公告日期,申请人需为家庭已婚成员)。
2.2012年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27078元。
3.申报家庭在供应范围内无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面积26平方米(含)以下(包括一年内转让的自有住房、拆迁待安置住房),且需满足以下条件:
①未在供应范围内购买过房改房、单位集资房、经适房;
②在供应范围内已腾退承租的廉租房、政府直管公房。
4.家庭财产低于55万元(含)。
(二)外来务工家庭需在供应范围内工作、居住,申请人在供应范围内的保险机构连续缴纳城镇职工养老、医疗、失业、生育、工伤保险五年以上,且需满足(一)项2、3、4条等要求。
(三)高科技创新创业人才申购条件适当放宽,申报单位将申报家庭情况报组织人事部门认定。
(四)军队人员参照《关于推进军队人员住房供应社会化有关问题的通知》(〔2003〕后营字第730号)规定执行。申报家庭需符合(一)项2、3、4条等要求,其配偶应有当地城镇户口或者为军人,本人符合退役后在当地安置的条件。
凡符合上述条件的无住房家庭和腾退承租廉租房和政府直管公房的无住房家庭,可优先供应限价普通商品住房,然后供应住房困难家庭(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不达26平方米)。
五、提交资料
(一)城市中等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交的主要资料为:
1.《晋城市购买限价普通商品住房申请表》。
2.户籍证明:身份证明材料包括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等(查原件留复印件,16周岁以下的人员提供户口簿)。其中:家庭成员在校就读或申请人与未成年子女户口不在一起的,需居委或单位提供证明、就读学校出具的学籍证明等;有固定住所的单位集体户籍人员(不含在校学生),应由单位出具证明。
3.婚姻情况证明材料:申请人提供结婚证或民政部门出具的婚姻证明,系单身的须民政部门提供婚姻状况证明,离异的需提供离婚证、法院判决书或调解书,丧偶的需提供死亡证明。
4.收入情况证明材料:有工作单位的,提供所在单位出具的有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的收入证明;离退休人员纳入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养老保险机构出具证明;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申报家庭成员中为自由职业人员的,要据实申报收入,由户籍地所在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调查核实,出具有负责人和调查人共同签字的收入证明,开发区范围内的自由职业人员由开发区民政办出具收入证明。外来务工申报家庭成员中为自由职业人员的,由居住地所在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出具收入证明。从事个体经营和私营企业者由本人据实申报收入,税收部门出具收入证明。
5.家庭住房情况证明材料:居住地、户籍地居委出具的住房证明;有工作单位的,同时提供单位出具的住房证明。租住房屋的需提供《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
6.家庭财产申报表及证明材料。财产申报的时点为公告前一天24时。房产(按评估价申报)、车辆(以车管部门车辆登记记录为依据,按其购买价格申报),个体工商登记或者投资办企业(以注册资金或股本金为准),购买股票、基金、期货(以公告前一天24时止的帐户余额为准),商业储金型保险投保及缴费(以公告前一天24时止已缴纳金额为准),银行存款(以公告前一天24时止的帐户余额为准),其他财产(如施工机械等,以购买发票为准;理财产品以本金计算)。
7.申请人授权审核机构查询、核实、公示其申报信息的授权书。
8.无住房申报家庭到指定银行交纳12万元预付款。
9.其他证明材料。
(二)外来务工家庭除提供上述户籍、婚姻、收入、财产证明以及授权书外,还需提供暂住地居委的住房证明(有工作单位的另提供工作单位出具的住房证明)、暂住证(或居住证)、租住房屋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社会保障缴费证明,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房户另需提供预付款交纳证明。
六、申报程序
教育、医疗卫生、环卫、军队的定向配售家庭,须符合上述申报条件,由主管(或牵头)部门确定,并审核合格后,报住建部门按程序进行复核。符合条件家庭和高科技创新创业人才在定向房源中直接配售。其他家庭按下述程序申报审核:
1.由住建、民政、监察、公安、人社等部门抽调人员,设立专门的窗口负责受理购买限价普通商品住房申请。申请人到指定地点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财产、住房状况及其他有关信息,符合要求的,填写《晋城市购买限价普通商品住房申请表》,并按要求提交相关证件(查原件,留复印件)和材料,市住建局受理后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受理凭证。
受理时间、受理事项和申请人家庭姓名、身份证号、工作单位、住址、家庭人口、收入、财产、住房等申报的基本情况,在受理截止后2日内在受理单位公告栏、申请人户口所在地社区和居住地社区同时进行公告。
2.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以联合办公形式,会同相关部门对申请人家庭人口、收入、住房及外来务工人员缴纳社会保险情况进行审核。家庭财产实行“诚信申报、举报必查、查实必纠”原则,即申请人自主诚信申报,如有举报由监察部门牵头进行核查,举报属实即取消购房资格。审核部门在审核过程时,要对车辆、房产等显性财产进行核查。
审核部门要在15日内提出意见,并在户口所在地、居住地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日。
3.公示期间有异议的,由市监察局牵头,会同住建、民政、公安、人社等相关部门进行复核,复核工作应在公示期满后10日内完成。申请人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监察机关申诉。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申请人,通过媒体向社会公示其家庭基本信息,公示期7天。公示内容包括:申请人姓名、照片、身份证号、住址、家庭人口、收入、财产、住房等全部家庭情况。
5.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作为限价普通商品住房供应对象予以登记,登记结果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
七、配售程序
1.按先无房户,后住房困难户的供应顺序,根据房源供应情况,采取摇号方式确定选房顺序号。
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监察机关、申报家庭代表和媒体参与,公证机构公证,通过电视直播、网络视频播报等形式公开摇号全过程,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2.选房顺序确定后,在媒体公示参加选房家庭申请人的姓名、身份证号、顺序号等信息。
3.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通知申请家庭按选房顺序选购一套限价普通商品住房,由开发建设单位与购买人签订购买合同。
购买合同应当载明限价普通商品住房的房屋概况、限制交易、双方权利与义务、责任追究、违约处置等内容。
开发建设单位在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到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局办理合同备案登记。
4.因房源数量原因未参与选购住房的,作为轮候对象登记,下次配售时,符合条件的优先轮候。放弃选房的家庭和选房后放弃购买的,取消本次申购资格。
八、职责分工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方案的规定,互相配合,共同做好限价普通商品住房的供应管理工作。
1.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限价房供应的牵头工作,审核申请人家庭的住房情况。
2.市民政局负责协调指导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的收入审核和财产核对工作,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具体负责收入审核和财产核对工作。
3.市监察局负责复核投诉、举报事项,监察审核、配售程序及行政效能。
4.市公安局负责审核申请人家庭人口情况,并向相关部门提供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的车辆、户籍登记核查信息。
5.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负责审核外来务工人员缴纳社会保险情况。
6.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向相关部门提供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从事个体工商或者投资办企业等登记信息。
7.市金融办负责向相关部门提供被举报的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持有股票、基金、期货信息的情况,商业储金型保险投保及缴费信息。
8.市银监局负责向相关部门提供被举报的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存款账户信息。
9.市地(国)税局负责出具申请人家庭报税、完税情况,向相关部门提供被举报的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上年度的报税、完税信息。
10.其他单位或部门要经公示、内部评议等程序后,如实为申请人和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出具户籍、婚姻、收入、财产、住房、社会保障等方面的证明材料,向民政、住建等部门提供相关信息。
九、责任追究
1.定向配售家庭经市住建局等部门复核不符合条件的,或因举报等查实不符合条件的,收回配售住房由政府统一进行分配。
2.弄虚作假、隐瞒家庭人口、收入、财产和住房等条件,骗购限价商品住房的,预付款一年后退还本金(自查实公告之日起计算),期间产生的利息上缴财政。所骗购限价商品住房无条件退出,在媒体公布,并将其不良信用情况记录存档,取消其在5年内再次申请购买或租赁保障性住房的资格。
3.对出具不实证明的单位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由监察部门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十、其他规定
1.申报家庭的财产实行诚信申报。《山西省限价普通商品住房供应管理办法》第六条“民政部门负责以联合办公等形式组织公安、人社、税务、工商、金融等部门审核申请人家庭收入、财产情况”。本方案对财产实行诚信申报,审核方式是对房产、车辆等显性财产进行信息查询,凡申报不实一律取消申购资格,其他财产实行举报后核查,举报属实的对申请家庭进行处理。
2.申报家庭的原有住房暂不收购。省《办法》规定:购买人在购买限价普通商品住房城市的原有住房,政府应在出售限价普通商品住房时收购,收购价款可以冲抵限价普通商品住房部分购房款。申报家庭的原有住房暂不回购,但需要承诺同意按出台后的《晋城市限价普通商品住房供应管理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执行。
3.限价房不满5年不得上市交易,满5年转让房屋的,增值收益的30%上交政府。增值收益具体缴纳办法按出台后的《晋城市限价普通商品住房供应管理实施细则》执行。
4.因房源数量不够未参与选购住房的家庭,在首批房源选房结束后,预付款按银行活期利息计息。本次供应房源全部供应结束未参与选购住房的家庭,退还预付款,下次配售时仍符合条件的优先轮候。放弃选房的,退还预付款,取消申购资格,下次重新申报。期间产生的利息(给申购家庭计息除外)上缴财政。
5.符合申购资格并选购到住房的家庭,不能按合同约定按期付款的,视同放弃,取消申购资格,下次重新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