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评卷及成绩报告、记录、评价、公布第二十六条 全区统一考试科目的评卷工作由自治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统一组织,以盟(市)为单位使用计算机集中进行网上评卷。盟(市)、旗(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和教育招生考试机构负责选定评卷场所,选聘具有丰富教学和评卷经验、工作认真负责、能够熟练使用计算机并且无直系亲属参加考试的教师参与评卷。自治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为承担评卷任务的盟(市)提供各学科的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盟(市)经过试评试卷制定各学科的评分细则,统一评分宽严尺度。盟(市)教育行政部门和教育招生考试机构要指派专门人员负责评卷工作的组织和管理,按照《内蒙古自治区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网上评卷工作管理细则》等有关规定,在规定时间内组织人员集中完成评卷任务。第二十七条 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以A、B、C、D(分别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形式呈现。各等级按实考分数(或标准分)进行划分,标准为:85分以上(含85分)为A,84-70分(含70分)为B,69-60分(含60分)为C,60分以下为D。考查科目成绩以合格、不合格两个等级呈现。成绩不合格或对成绩不满意的学生可参加下一年的相应科目考试,取其最高成绩等级记入考籍档案。第二十八条 评卷工作结束后,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经自治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汇总审核后向社会公布,学生可以从互联网上查询自己的考试成绩。第二十九条 自治区和盟(市)要建立学业水平考试评价、分析制度,及时做好数据统计与分析。自治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负责编制《内蒙古自治区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报告》,提供给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教研机构和普通高中学校。盟(市)、旗(县、区)教育行政部门、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教研机构和学校要充分利用数据资源,做好学业水平考试的质量分析和评价工作,提出科学、准确的分析报告和评价意见,发挥其对教学质量的监测、诊断、评价、导向功能,以利于学校提高教学管理水平和学生改进学习方法。第三十条 盟(市)、学校统一考试(考查) 的科目成绩结果由盟(市)教育招生考试机构统一汇总,通过互联网及时上报自治区教育招 生考试中心,自治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将当年学业水平考试、考查成绩导入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数据库,作为学生普通高中阶段学业完成情况和综合发展评价的重要内容记入考籍档案。第三十一条 全区所有科目统一考试结束后,自治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将学业水平考试(考查)的所有成绩均记入普通高中学生考籍档案。普通高中学生高中期间学业水平考试各科成绩均达到合格等级及以上者,颁发《内蒙古自治区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合格证》。《内蒙古自治区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考籍登记表》和《内蒙古自治区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合格证》由各盟(市)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打印,每位学生各一份,分别加盖“内蒙古自治区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专用章”后下发到学生所在学校, 《内蒙古自治区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考籍登记表》装入学生档案, 《内蒙古自治区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合格证》发给学生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