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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山窦店镇政府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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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房山区窦店镇六股道村二十多年前形成的占地约9亩的取土大坑竟然被窦店镇政府定为耕地。这不外乎两种情况:一、该大坑二十多年前本是耕地,后六股道村将其用来取土,窦店镇政府二十多年均未重新核查该土地的性质。二、在这二十多年中,因窦店镇政府的某种需要将其土地性质变为耕地。无论哪种情况,窦店镇政府的行为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
  一、如果该大坑二十多年前本是耕地,窦店镇政府二十多年均未重新核查该土地的性质。那么窦店镇政府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
  窦店镇政府竟然违反土地法二十多年,这多么可怕!二十多年了,为何几届镇领导均未发现如此严重的违法行为,这算不算渎职呢?
  一个国家的耕地面积是需要强制保护的,耕地的面积决定了国家生存的本钱。试着设想一下,一个镇有多少村,一个区有多少镇,照这样推算,国家有多少耕地被荒芜。这一切让人深思.......
  二、如果在这二十多年中,因窦店镇政府的某种需要将其土地性质变为耕地,则窦店镇政府违反了《土地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土地法》第三十一条 规定: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
  窦店镇政府不知出于何种目的,将不是耕地的大坑滥竽充数变为耕地,窦店镇政府就应该对该大坑进行优化复耕,使其成为真正的耕地,而窦店镇政府并未做该项工作,只是在规划上将其变为图纸上的耕地。这样一来窦店镇政府既不用向国家缴纳耕地开垦费,又可以节约大量本该优化复耕的费用,如此的节约不能不说是窦店镇政府的独创。窦店镇政府为何要将一个不是耕地的大坑魔术似的变为耕地,已达到国家耕地补偿制度,这背后又隐藏了多少不可告人的秘密,这又是一个不得不让人深思的问题……


1楼2013-08-16 13:02回复
    gpkyiymgrm


    2楼2013-08-16 13: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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