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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京都议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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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属地:北京1楼2013-08-08 07:25回复

    第六条
    1.为了履行依第三条规定的承诺。附件一所列任一缔约方可以向任何其他这类缔约方转让或从它们获得由旨在任何经济部门削减温窒气体的各种源的人为排放或增强各种汇的人为清除的项目产生的任何排放削减单位,但:
    a.任何这类项目须经有关缔约方批准;
    b.任何这类项目须能削减源的排放,或增强汇的清除,这一削减或增强是对任何以其他方式发生的任何削减或增强的补助;
    c.缔约方如果不遵守其依第五条和第七条规定的义务,则不可以获得任何排放削减单位;
    d.排放削减单位的获得应是对为履行第三条规定的承诺而采取的本国行动的补充。
    2.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在第一届会议或在其后尽早实际可行时为履行本条、包括为核查和报告进一步制订指南。
    3.附件一所列缔约方可以授权法律实体在该缔约方的负责下参加可导致依本条产生、转让或获得排放削减单位的行动。
    4.如依第八条的有关规定查明缔约方执行本款所指的要求有问题,排放削减单位的转让和获得在查明间题后可继续进行,但任何缔约方直到任何这类遵守问题获得解决之前不可使用任何排放削减单位来履行依第三条规定的其承诺。
    第七条
    1.附件一所列每一缔约方应在其根据《公约》缔约方会议的相关决定提交的《蒙特利尔议定书》未予管制的温室气体的各种源的人为排放和各种汇的清除年度清单内载列将根据下述第4款确定的为了确保遵守第三条的目的而必要的补充资料。
    2.附件一所列每一缔约方应将根据下述第4款的规定,在其依《公约》第十二条提交的国家信息通报中提供必要的补充资料以说明其遵守依本议定书所规定承诺的情形。
    3.附件一所列每一缔约方应依上述第1款每年提交信息,于本协定书对该缔约方生效后依《公约》应就承诺期第一年提交第一次清单。每一该缔约方应提交依上述第2款所要求的信息,作为在本协定书对该缔约方生效后和在按下述第4款规定通过的指南后应提交的第一次国家信息通报的一部分。以后提交依本条所要求的信息的间隔时间应由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确定,同时考虑到《公约》缔约方会议就提交国家信息通报决定的时间表。
    4.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应在第一届会议通过关于编制依本条所要求资料的指南,并在其后定期作出审查,同时考虑到《公约》缔约方会议通过的附件一所列缔约方届家信息通报编制指南。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也应在第一个承诺期之前就计算分配数量的模式作出决定。
    第八条
    1.附件 所列每 缔约方依第七条提交的国家信息通报应由专家审查组根据《公约》缔约方并依照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根据下述第4款为此目的通过的指南作出审查。附件一所列每一缔约方依第七条第1款提交的信息应作为排放清单和分配数量年度汇编和计算的一部分作出审查。此外。附件一所列每一缔约方依第七条第2款提交的信息应作为信息通报审查的一部分作出审查。
    2.专家审查组之间的协调应由秘书处进行,审查组的成员应从《公约》缔约方和酌惰由政府间组织提名的人选中。根据《公约》缔约方会议为此目的通过的指导甄选。
    3.审查过程中应对缔约方履行本议定书的情况的所有方面作出彻底且全面的技术评估。专定审查组应编写一份报告提交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在报告中评估缔约方履行承诺的情形并查明在履行承诺方面任何潜在的问题以及影响到承诺履行情形的各种因素。此类报告应由秘书处分送《公约》的所有缔约方。秘书处应列明此类报告中指明的任何履行间题供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作出进一步审议。
    4.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应在第一届会议通过关于由专家审查组审查履行情况的指南,并在其后定期作出审查。同时考虑到《公约》缔约方会议的相关决定。
    5.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应在附属履行机构并酌情在附属科技咨询机构的协助下审议:
    a.缔约方按照第七条提交的信息和专家审查组关于按照本条进行的审查的报告;
    b.秘书处根据上述第3款列明的那些履行问题,以及缔约方提出的任何问题。
    6.根据对上述第5款所指信息的审议情况,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应就本议定书的履行所必要的任何事项作出决定。
    第九条
    1.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应依据关于气候变化及其影响的最佳可得科学资料和评估以及相关的工艺、社会和经济资料,定期审查本议定书。这些审查应同依《公约》、特别是《公约》第四条第2款(d)项和第七条第2款(a)项所要求的那些相关审查进行协调。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应基于这些审查结果采取适当行动。
    2.第一次审查应在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第二届会议上进行。进一步的审查应定期适时进行。
    第十条
    所有缔约方,考虑到它们的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以及它们待殊的国家和区域发展优先顺序、目标和情况,在不要求未列入附件一的缔约方作出任何新承诺的情形下,重申《公约》第四条第1款中的承诺,并继续促进履行这些承诺以实现可持续发展,同时要考虑到《公约》第四条第3款、第5款和第7款。均应:
    a.在相关时且尽可能制订符合成本效益的国家方案和在适当情况下制订区域方案以改进可反映每一缔约方社会经济状况的地方排放因素、活动数据和/或模式用以编制和定期增订《蒙特利尔议定书》未予管制的温室气体的各种源的人为排放和各种汇的清除的国家清单。同时采用将由《公约》缔约方会议议定的可比方法,并依照《公约》缔约方会议通过的国家信息通报编制指南;
    b.制订、实施、出版和定期增订载有减缓气候变化措施和促进适应气侯变化措施的国家方案,在适当情况下制订、实施、出版和定期增订这样的区城方案:
    (一) 这类方案将除其他外,涉及能源、运输和工业部门以及农业、林业和废物管理。此外,适应技术和改进空间规划的方法也可有助于对气候变化的适应:
    (二) 附件 所列缔约方应根据上述第八条确定的指南就依本议定书采取的行动。包括国家方案提交情况;其他缔约方应设法在它们的国家信息通报中酌情说明载有缔约方认为有助于减缓气候变化及其不利影响包括削减温室气体排放和增强汇及汇的清除、能力建设和适应办法等措施的方案;
    c.合作促进有效模式用以发展、应用和传播有关气候变化的无害环境技术、专知、做法和过程。并采取一切实际步骤促进、便利和酌情资助将此类技术、专知、做法和过程转让给特别是发展中国家或使它们有机会获得,包括制订政策和方案便利有效转让国有或公有的无害环境技术,为私营部门创造有利环境促进和增进获得和转让无害环境技术。
    d.在科技研究、促进维持和发展有系统的观察系统和发展数据库以减少与气候系统相关的不确定性、气候变化的不利影响和各种反应战略的社会经济后果等方面进行合作,并促进发展和加强本国能力参与国际及政府间关于研究和系统观测的努力、方案和网络,同时要考虑到《公约》第五条;
    e.在国际一级进行合作,酌情利用现有机构,促进拟订和实施教育及培训方案,包括加强国家机构,特别是加强人才和机构能力,交流或调派人员培训这一领域的专家,尤其是培训发展中国家的专家,并在国家一级促进公众意识和公众获得关于气候变化的信息。应当制订适当模式通过《公约》的相关机构落实这些活动,同时考虑到《公约》第六条;
    f.根据《公约》缔约方会议的相关决定。在国家信息通报中说明按照本条进行的方案和活动;
    g.在履行本条中的承诺方面,应充分考虑到《公约》第四条第8款。


    IP属地:北京3楼2013-08-08 07: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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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之二
      《公约》缔约方会议应就特别是关于排放贸易的核查、报告和会计责任规定相关原则、模式、规则和指南。为了履行其依本条规定的承诺,附件一所列任何缔约方可参与排放贸易。这种贸易应是对为了履行这些承诺的目的而采取的本国行动的补充。
      第十七条
      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应在第一届会议通过适当且有效的程序和机制用以断定和处理不遵守本议定书的情势,包括就后果列出一个指示性清单,同时考虑到不遵守的原因、类型、程序和次数,依本条可引起具拘束性后果的任何程序和机制应以本议定书修正案的方式通过。
      第十八条
      《公约》第十四条的规定应经必要修改适用于本议定书。
      第十九条
      1.任何缔约方均可对本议定书提出修正。
      2.对本议定书的修正应在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常会上通过,对本议定书提出的任何修正案文应由秘书处在拟议通过该修正的会议之前至少六个月送交各缔约方。秘书处还应将提出的修正送交《公约》的缔约方和签署方,并送交保存人以供参考。
      3.缔约方应尽一切努力以协商一致方式就对本议定书提出的任何修正达成协议。如为谋求协商一致已尽一切努力但仍未达成协议,作为最后的方式,该项修正应以出席会议并参加表决的缔约方四分之三多数票通过。通过的修正应由秘书处送交保存人,再由保存人转送所有缔约方供其接受。
      4.对修正的接受文书应交存于保存人,按照上述第3款通过的修正,应于保存人收到本议定书至少四分之三缔约方的接受文书之日后第九十天起对接受该项修正的缔约方生效。
      5.对于任何其他缔约方,修正应在该缔约方向保存人交存其接受该项修正的文书之日后第九十夭起对其生效。
      第二十条
      1.本议定书的附件构成本议定书的组成部分,除非另有明文规定,凡提及本议定书时即同时提及其任何附件。本议定书通过后生效的任何附件,应限于清单,表格和属于科学、技术、程序、行政性质的任何其他说明性材料。
      2.任何缔约方可对本议定书提出附件并可对本议定书的附件提出修正。
      3.本议定书的附件和对本议定书附件的修正应在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的常会上通过。提议的任何附件或对附件的修正案文应由秘书处在拟议通过该项附件或修正的届会之前至少六个月送交各缔约方。秘书处还应将提出的任何附件或对附件的任何修正送交《公约》缔约方和签署方,并送交保存人以供参考。
      4.缔约各方应尽一切努力以协商一致方式就提议的任何附件或对某一附件提出的任何修正达成协议。如为谋求协商一致已尽一切努力但仍未达成协议,该项附件或修正应以出席会议并参加表决的缔约方四分之三多数票通过。通过的附件或修正应由秘书处送交保存人,再由保存人送交所有缔约方供其接受。
      5.根据上述第3款和第4款通过或修正的附件,除附件A和附件B之外,应于保存人向本议定书的所有缔约方发出关于通过或修正该附件的通知之日起六个月后对所有缔约方生效,但在此期间书面通知保存人不接受该项附件或修正案的缔约方除外。对于撤回其不接受通知的缔约方,该项附件或修正案应自保存人收到撤回通知之日第九十天起对其生效。
      6.如果附件或对附件的修正案涉及对本议定书的修正,则该附件或对附件的修正应待对议定书的修正案生效之后方可生效。
      7.对本议定书附件A和附件B的修正应根据第十九条中规定的程序予以通过并生效,但对附件B的任何修正只应以有关缔约方书面同意的方式通过。
      第二十一条
      1.除下述第Z款所规定外,每一缔约方有一票表决权。
      2.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在其权限内的事项上应行使票数与其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的成员国数目相同的表决权。如果一个此类组织的任一成员国行使自己的表决权,则该组织不得行使表决权,反之亦然。
      第二十二条
      联合国秘书长应为本议定书的保存人。
      第二十三条
      1.本议定书应开放供签署并须经属《公约》缔约方的各国和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批准、接受或核准。本议定书自1998年3月16日至1999年3月15日在纽约联合国总部开放供签署,并自本议定书签署截止日之次日起开放供加人。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的文书应交于保存人。
      2.任何成为本议定书缔约方而其成员国均非缔约方的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应受本议定书各项义务的约束。如果此类组织的一个或多个成员国为本议定书的缔约方,该组织及其成员国应决定各国履行本议定书义务方面的责任。在此种情况下,该组织及其成员国无权同时行使本议定书规定的权利。
      3.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应在其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的文书中声明其在本议定书所规定事项上的权限。这些组织还应将其权限范围的任何重大变更通知保存人,再由保存人通知各缔约方。
      第二十四条
      1.本议定书应在不少于55个《公约》缔约方、包括附件一所列缔约方一其合计二氧化碳排放总量至少占附件一所列缔约方的1990年二氧化碳排放总量的55%一已经交存其批准书、接受书、核准书或加入书之日后第九十天起生效。
      2.为了本条的目的,“附件一所列缔约方1990年合计二氧化碳排放总量,”指在通过本议定书之日或之前这些《公约》缔约方在其按照《公约》第十二条提交的第一次国家信息中通报的数量。
      3.对于依上述第1款中规定的生效条件达到之后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本议定书的每一国家或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本议定书应自其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文书交存之日后第九十天起生效。
      4.为本条之目的,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交存的任何文书不应被视为该组织成员国所交存文书之外的额外文书。
      第二十五条
      对议定书不得作任何保留。
      第二十六条
      1.自本议定书对一缔约方生效之日.起三年后,该缔约方可随时向保存人发出书面通知退出本议定书。
      2.任何此种退出应自保存人收到退出通知之日起一年期满时生效,或在退出通知中所述明的较迟日期生效。
      3.退出《公约》的任何缔约方,应被视为亦退出本议定书。
      第二十七条
      本议定书正本应交存于联合国秘书长,其阿拉伯文、中文、英文、法文、俄文和西班牙文文本同等作准。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十日订于京都。


      IP属地:北京5楼2013-08-08 07: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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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A
        温窒气体
        o 二氧化碳(CO2)
        o 甲烷(CH4)
        o 氧化亚氯(N2O)
        o 氢氟碳化物 ( HFCS)
        o 全氟化碳(PFCS)
        o 六氟化硫(SF6)
        部门/源类别
        能源
        燃料燃烧
        o 能源工业
        o 制造业和建设
        o 运输
        o 其他部门
        o 其他
        o 燃料的易散性排放
        o 固体燃料
        o 石油和天然气
        o 其他
        工业流程
        o 矿产品
        o 化工业
        o 金属生产
        o 其他生产
        o 碳卤化合物和六氟化硫的生产
        o 碳卤化合物和六氟化碳的消费
        o 其他
        溶剂和其他产品的使用
        农业
        o 肠道发酵
        o 粪肥管理
        o 水稻种植
        o 农用土壤
        o 对热带大草原进行有规定的燃烧
        o 对农作物残留物的田阎燃烧
        o 其他
        废物
        o 陆地固体废物
        o 处置废水
        o 处置废物焚化
        o 其他
        附件B
        缔约方 排放量限制或削减承诺(1990年起的百分比变化)
        澳大利亚 108
        奥地利 92
        比利时 92
        保加利亚 92
        加拿大 94
        克罗地亚 95
        捷克共和国 92
        丹麦 92
        爱沙尼亚 92
        欧洲经济共同体 92
        芬兰 92
        法国 92
        德国 92
        希腊 92
        匈牙利 94
        冰岛 110
        爱尔兰 92
        意大利 92
        日本 94
        拉脱维亚. 92
        列支教士登 92
        立陶宛. 92
        卢森堡 92
        摩纳哥 92
        荷兰 92
        新西兰 100
        挪威 101
        波兰 94
        葡萄牙 92
        罗马尼亚 92
        俄罗斯联邦 100
        斯洛伐克 92
        斯洛文尼亚 92
        西班牙 92
        瑞典 92
        瑞士 92
        乌克兰 100
        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 92
        美利坚合众国 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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