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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2013修订)

只看楼主收藏回复

老规矩1L度娘。
本帖按理禁水。
希望入吧的人都能好好的读一下我国相关法律法规。
来源:中国法院网。


1楼2013-08-07 22:33回复
    第十五条 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权利人的通知书后,应当立即删除涉嫌侵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断开与涉嫌侵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并同时将通知书转送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服务对象;服务对象网络地址不明、无法转送的,应当将通知书的内容同时在信息网络上公告。
    第十六条 服务对象接到网络服务提供者转送的通知书后,认为其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未侵犯他人权利的,可以向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交书面说明,要求恢复被删除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恢复与被断开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书面说明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一)服务对象的姓名(名称)、联系方式和地址;
    (二)要求恢复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名称和网络地址;
    (三)不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明材料。
    服务对象应当对书面说明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七条 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服务对象的书面说明后,应当立即恢复被删除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可以恢复与被断开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同时将服务对象的书面说明转送权利人。权利人不得再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删除该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断开与该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


    5楼2013-08-07 2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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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为度娘吞贴所以十八条至二十七条以截图形式发布。



      8楼2013-08-07 2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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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一楼图看不清请戳大看。麻烦大家了。
        ====================================以上====================================


        9楼2013-08-07 2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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