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某乡民到财主家贷银五两,约定日息一钱,还款期一个月,到期不能还清本息,乡民以仅有的两亩地抵债,立字为据。由于乡民不认字,财主私自将日息改成三钱。纠纷产生后,双方报官。令我讶异的是,包拯与海瑞都断过类似的案
那么,他们如何处理的呢?
包拯通过审理,以契约非法为由,判财主欺诈,乡民只需归还本金。
宋代规定,民间借贷“皆出息十分之二,过期不输,息外每月更罚钱百分之二”(元丰二年诏)。如果五两银子在宋代等于五贯钱的话,日息一钱(100文制钱),月息就是三贯,已经违法,遑论日息三钱(300文制钱)?
由于契约本身违法,所以乡民无需承担罚金。
同样的案子,到了海瑞手中,判决结果却迥然不同。
海瑞严格以书面契约为依据,断财主赢,即所谓“要式主义”(《海瑞集》)。私下里,他会劝财主少收点,即“与其屈小民,宁屈乡宦”。若乡民无力还款,海青天或许还会自掏腰包帮助乡民。
明代法律规定,贷款利率不超过三分,不论借款时间长短,利息总数不得逾本金之半。本案若按日息一钱算(明代一两银子为十六钱),虽月息总数没有过本金之半,但利率却超过了法律规定的三倍还多。伪契约中的日息三钱,则属于高利贷了,严重违法。
海瑞自己也承认,(由于处置不当),“他所批准赎还的仅占全部典押借贷案件的二十分之一”。(《海瑞集》)
发现没?二人的差距在哪儿?
在断案技巧上,两人都能明察秋毫,但包拯在依法这个层面上似乎高出海瑞一大截。包拯照顾到了百姓没文化的问题,而海瑞忽略了这一点,有些粗线条。
我无意诋毁海青天,在有明一代官员中,海瑞刚正不阿的硬骨头精神,我非常敬佩,难怪老百姓赞颂他:“海刚峰,不怕死,不要钱,不吐刚茹柔,真是铮铮一汉子!”但实事求是地看,海瑞在一些方面确实不如包拯。
包拯坚持原则又不失弹性,如对恩相范仲淹推行的新政,包拯既支持又不盲从,对其人事制度改革的弊端敢于抨击,建议皇帝及时纠正其中的错误。
反观海瑞,在江南执行“土地新政”的过程中,就显得有些“一刀切”,粗暴武断。尤其在对待前内阁首辅徐阶的问题上,坚持原则过火,沦为权臣高拱打击报复徐阶的马前卒和枪手。
另外,包拯为官比较务实,不与人苟合,不伪辞色悦人,刚直清廉而不作秀,对与错,在他那儿泾渭分明,皇帝若错了,敢把吐沫喷皇帝脸上。既能“君子乐得其道”,又能“在其位,谋其政”。
而海瑞呢,同样是不畏强权(如骂嘉靖),两袖清风(如不买猪肉吃)等,却总给人突兀之感,罢官之后,还插手地方政务,“乐得其道”不够正。尽管两人所处的时代不同,但性格上的差距依然很明显。
再有,包拯在家庭生活方面注重“齐”字,能安于作为儿子、丈夫和父亲的角色本分。初入官场时,因双亲身体不好,他宁愿辞官十多年,安心在家侍奉父母,伴妻课子,一直到父母去世,守孝三年期满后又拖了两年,才重新出仕。
海瑞则不同,其私生活颇受争议。
虽然《万历野获编·补遗》里的负面记载未必真实,但正史中,他娶过三个老婆、纳过两房妾,前两个妻子被休,第三个妻子也死得蹊跷,有一个妾还自杀了。这些不和谐因素,可能跟他老母亲有关,但海瑞也有一定责任。儒家重视“修齐治平”,后院总是起火,不能算尽善尽美。
强调包拯比海瑞出色,并不是说海瑞不值得称道,而是建议现在的官员们能从二人的差距中获得一些启发才好。有比较、被争议,都不要紧,“疾风劲草节乃显”,经得起比较和争议,才是最要紧的。
为官者受时代与社会的影响,这不奇怪,但必须尽可能做到如包拯一样的完美,做一名正向影响社会的“世范”,发挥表率作用。
所谓“一着不慎,满盘皆输”;“千里之堤,毁于蚁穴”。若官员在某一环节上不检点,引发争议,反作用于社会,那么,你的社会责任、公职责任也就被削弱了,势必就会侵蚀政府的执政根基,为害之烈,可想而知。(赵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