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博士(S.J.D,Doctor of Judicial Science)是法律教育体系中的博士学位,现代法学院的博士学位趋向于强调合乎科学的法律研究。强调合乎科学的法律研究。美国大学本科(大学部)不设法律学位,以避免学生知识太狭隘成为法匠,美国法学院也不要求学生入学时需有法律相关的学士学位。法学院、医学院、商学院皆为职业学院,有别于不论实用与否纯粹探求知识的理学院、文学院等院系。
Juris Doctor(J.D.)是美国法律教育体系中的第一个学位,设立的目标是为有志从事法律工作的人提供学术和职业的训练。J.D.学业完成时间通常为三年(兼职修读一般需四年),申请者需要具备学士学历,但申请者的学士学历不需与法律有关,念文学或理工学士者皆可申请J.D.学位课程,一般不必写论文,修毕学分数即可获得J.D.的学位。在美国大多数州,法律学士学位是参加律师资格考试、为律师执照的先决条件。拿到J.D.后,才能申请法学硕士班,日后取得法学硕士(LL.M.)的学位,接着才能申请法学博士班,写出论文并通过口试,取得法学博士(S.J.D.)学位。主要名称因应各地教育制度与学院传统的不同,各院校的法学博士的学位名称亦有所不同。
法学博士 Doctor of Laws LL.D. 以科系名称直接套用于学位名称的学院。 法学哲学博士 Doctor of Philosophy in Law Ph.D. 以哲学博士为研究型博士学位定名的传统下的学院,较常见于英式制度院校,包括香港及澳大利亚的大学。 法学文学博士 Doctor of Letters in Law D.Litt. 以文学博士为非理学之研究型博士学位定名的传统下的学院。 法律科学博士 Doctor of Judicial Science S.J.D./J.S.D. 美国法学院所开创的博士学位命名,由于不少地方的法学教育均有借鉴美国法学教育的情况,因此此学位亦已见于加拿大、香港、澳大利亚等地的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