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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汇达广场会计从业资格证培训《经济法基础》之营业税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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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营业额全额
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1.计税营业额应包括——价外费用,如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罚息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2.计税营业额不应包括: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暂免征收营业税):
(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或监制的财政票据;
(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二)营业额差额
对列举项目营业额扣除付给其他纳税人的部分后的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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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组成计税营业额
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视同发生应税行为而无营业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按下列顺序确定其营业额:
(1)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发生同类应税行为的平均价格核定;
(2)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发生同类应税行为的平均价格核定;
(3)按下列公式核定:
组成计税价格=营业成本或工程成本×(1+成本利润率)÷(1-营业税税率)
(四)营业额的其他规定
1.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如果将价款与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的,以折扣后的价款为营业额;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的,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营业额中扣除。
2.纳税人因财务会计核算办法改变将已缴纳过营业税的预收性质的价款逐期转为营业收入时,允许从当期营业额中减除。


1楼2013-08-02 16:29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