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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明楷教授的例题,求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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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alimansituo
富有美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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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为普通公民,B为国有公司出纳(国家工作人员),二人关系密切。A谎称购房需要首付,唆使B将公款挪给自己使用,并谎称两周后自己的定期存款到期,即可归还。B信以为真,便将公款50万元挪出交给A。A使用该公款贩卖毒品获利后,两周内将50万元归还给B所在的国有公司。
问:对A、B的行为如何评价?
——转引自 张明楷“行为无价值论的疑问——兼与周光权教授商榷”载《中国社会科学》2009年第1期
jsxiaozu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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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与B在挪用公款罪成立共犯。A为教唆犯未遂。B挪用公款罪未遂。A成立贩卖毒品罪即遂。与前罪数罪并罚。B主观上是从事其他活动,客观上是从事非法活动。属于抽象认识错误。认定为挪用公款从事其他活动。B不构成贩卖毒品的共犯。
2025-07-13 13:58: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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繁花落尽277
闻名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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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认为,站在客观主义立场以及教唆从属性理论角度分析,A,B客观上均触犯挪用型犯罪,但B缺乏罪过,不应当认定构成挪用公款罪以及贩毒罪。但A作为教唆挪公者,且完全符合挪公的构成要件,可以认定构成挪用公款既遂,以及贩卖毒品罪既遂
8122307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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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A不构成犯罪。B不具有挪用公款的故意。SO,A不成立教唆犯。
c心谁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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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很喜欢这个教授的一些观点
法科学子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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片面共犯理论解决得了不?
noble_ki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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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应该只构成挪用公款的罪吧,A是欺骗行为,不应为教唆犯,但成立贩卖毒品罪
彬_sty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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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挪用公款罪既遂,且是共同犯罪,A为从犯,B为主犯!另外A还成立贩卖毒品罪,数罪并罚!
2025-07-13 13:52: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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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马骧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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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成立挪用公款罪既遂,A单独成立贩毒罪既遂。由于A嗦使B挪用公款给他是为了贩毒,A参与挪用公款的行为是他贩毒的准备行为或方法行为,所以对A的行为应按吸收犯处理,其参与挪用公款的行为应为他的贩毒行为吸收,对其应按贩毒罪从重处罚。由于B不知A`拿公款是用于贩毒,所以对其应按挪用看公款罪定罪量刑。此二人的罪行可以并案处理。并案处理不等于数罪并罚。
5766455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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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一套凯哥的清华的期末试题,私信给你了,不难,有兴趣就研究一下。我是没空看了。
野小子的夏天
大名鼎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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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单独构成贩卖毒品罪,B单独构成挪用公款罪。为什么这么说?是因为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不要求挪用者本人和明知,只要是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了从事非法活动就是构成了。其次,至于A唆使B,B是个完全行为能力人,帮不帮有完全的分辨能力,没有共同意思表示,只是一个帮与不帮的判断,所以不够成共犯
keinkoda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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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罪的共犯,公款的使用人原则上不成立挪用公款罪。但是,挪用公款给他人使用,使用人与挪用人共谋,指使或者参与策划取得挪用款项的,以挪用公款罪的共犯定罪处罚。贩卖毒品是A个人的非重合性过限行为,单独构成犯罪。
照剑观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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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如是结果无价值应该是B挪用公款罪,A是挪用公款的共犯,同时贩卖毒品罪。
想起将刊号借给他人使用结果别人出版了淫秽物品。
假如行为无价值,应该是B不成立犯罪。
我是这么想来着。张教授一直主张行为无价值的。
kalimansitu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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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而言之,无论B是否知情,B的行为都是符合挪用公款罪的客观违法行为(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只是主观上没有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的故意,即没有认识到B挪用公款从事非法活动(张明楷:“在A于三个月内将公款归还给B所在的国有公司的前提下,B挪用公款给A用于购房首付的‘故意’,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挪用公款罪的故意”),所以B不成立挪用公款罪。
按照行为无价值论的观点,由于A没有引起B的犯罪故意,所以A不可能是教唆犯,只能是间接正犯,但由于A不具备特殊身份(间接正犯也是正犯,在真正身份犯的场合,只有具备特殊身份的人才能成立正犯),因此A也不是挪用公款罪的间接正犯。所以A只能成立贩卖毒品罪,而不成立挪用公款罪。
而按照结果无价值论的观点,教唆犯的成立不以引起他人的犯罪故意为必要,即否认了共犯对正犯故意的从属性。那么A的行为只要引起了B实施符合挪用公款罪构成要件的违法行为并且具备教唆的故意时,教唆犯便可成立,所以A成立挪用公款罪的教唆犯,与贩卖毒品罪数罪并罚。
2025-07-13 13:46: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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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ulzzli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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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如果b不成立挪用公款罪,,根据共犯理论,a能成立挪用公款罪的教唆犯既遂吗?
b是因为a的欺炸行为错误认识处分了财产,这个财产他是无权处分的,那么就不成立诈骗罪,可能成立盗窃。b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虽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窃取了财务,也不成立贪污罪。
所以我觉得b成立盗窃罪,a成立贩卖毒品罪和盗窃罪数罪并罚。
其实我想知道正确答案是啥,楼主赐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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