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方便查找,同时为了"标新立异",故另起一贴,以下是本人关于这道题的思路:
首先,不容否认的是,甲乙二人的行为都具有侵害法益的现实危险,换言之,根据案件事实,甲乙二人的行为都是具有导致他人死亡的可能性的实行行为(过失犯罪也具有实行行为),因而能够肯定甲乙二人的行为都是符合构成要件的违法行为.但就此还不能认定二人成立犯罪,还必须单独的,具体的考察二人具有何种责任.
其次,故意要求行为人认识到属于构成要件的所有客观要素(客观的超过要素除外),在故意杀人罪中,作为行为对象的"人"是构成要件要素,因而也是故意的认识内容.因而,在行为人误将人当作野兽而予以射杀时,便属于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因而阻却杀人罪的故意.在这种场合,只能根据具体案情,判断行为人有无预见的可能性(预见到是否可能有人的存在),进而认定行为人是否具有过失.
最后,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据此,可以认为,共同过失犯罪的不成立共同犯罪,因而不能适用"部分实行全部责任"的原则.那么,在无法查清是谁的行为导致了实害结果的情形下,根据"存疑时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都不能将实害结果归属于各行为人,即否认了实行行为与实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又由于过失犯罪不存在未遂的形态(通说认为成立过失犯罪必须导致符合构成要件的实害结果,即便主张过失犯罪存在未遂形态,一般情形下也不可罚),因而只能得出无罪的结论.
首先,不容否认的是,甲乙二人的行为都具有侵害法益的现实危险,换言之,根据案件事实,甲乙二人的行为都是具有导致他人死亡的可能性的实行行为(过失犯罪也具有实行行为),因而能够肯定甲乙二人的行为都是符合构成要件的违法行为.但就此还不能认定二人成立犯罪,还必须单独的,具体的考察二人具有何种责任.
其次,故意要求行为人认识到属于构成要件的所有客观要素(客观的超过要素除外),在故意杀人罪中,作为行为对象的"人"是构成要件要素,因而也是故意的认识内容.因而,在行为人误将人当作野兽而予以射杀时,便属于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因而阻却杀人罪的故意.在这种场合,只能根据具体案情,判断行为人有无预见的可能性(预见到是否可能有人的存在),进而认定行为人是否具有过失.
最后,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据此,可以认为,共同过失犯罪的不成立共同犯罪,因而不能适用"部分实行全部责任"的原则.那么,在无法查清是谁的行为导致了实害结果的情形下,根据"存疑时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都不能将实害结果归属于各行为人,即否认了实行行为与实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又由于过失犯罪不存在未遂的形态(通说认为成立过失犯罪必须导致符合构成要件的实害结果,即便主张过失犯罪存在未遂形态,一般情形下也不可罚),因而只能得出无罪的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