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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关于这道司考题的见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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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kalimansituo
  • 富有美誉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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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年延期区卷二题目:甲乙上山去打猎,在一茅屋旁的草丛中,见有动静以为是兔子,于是一起开枪,不料将在此玩耍的小孩打死。在小孩身上只有一个弹孔,甲乙所使用的枪支、弹药类型完全一样,无法区分到底是谁所为。对于甲乙行为,应如何定性:
A。甲乙分别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B。甲乙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共同犯罪
C。甲乙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共同犯罪
D。甲乙不构成犯罪


  • kalimansituo
  • 富有美誉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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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方便查找,同时为了"标新立异",故另起一贴,以下是本人关于这道题的思路:
首先,不容否认的是,甲乙二人的行为都具有侵害法益的现实危险,换言之,根据案件事实,甲乙二人的行为都是具有导致他人死亡的可能性的实行行为(过失犯罪也具有实行行为),因而能够肯定甲乙二人的行为都是符合构成要件的违法行为.但就此还不能认定二人成立犯罪,还必须单独的,具体的考察二人具有何种责任.
其次,故意要求行为人认识到属于构成要件的所有客观要素(客观的超过要素除外),在故意杀人罪中,作为行为对象的"人"是构成要件要素,因而也是故意的认识内容.因而,在行为人误将人当作野兽而予以射杀时,便属于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因而阻却杀人罪的故意.在这种场合,只能根据具体案情,判断行为人有无预见的可能性(预见到是否可能有人的存在),进而认定行为人是否具有过失.
最后,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据此,可以认为,共同过失犯罪的不成立共同犯罪,因而不能适用"部分实行全部责任"的原则.那么,在无法查清是谁的行为导致了实害结果的情形下,根据"存疑时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都不能将实害结果归属于各行为人,即否认了实行行为与实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又由于过失犯罪不存在未遂的形态(通说认为成立过失犯罪必须导致符合构成要件的实害结果,即便主张过失犯罪存在未遂形态,一般情形下也不可罚),因而只能得出无罪的结论.


2025-07-13 19:06: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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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kalimansituo
  • 富有美誉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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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单的看了几条评论,14楼的说法应该是标准答案。


  • kalimansituo
  • 富有美誉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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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说明的是,首先,无论是过于自信的过失还是疏忽大意的过失,都以存在预见可能性为前提,否则便是意外事件,比如为了打猎,在不可能有人居住的荒山野岭中误将人当做野兽予以射杀的,再如以杀人的故意向仇人射击,没有打中,在附近电线杆上作业的电焊工听到枪声后受到惊吓,而掉下来摔死的,都可以认为行为人对实害结果没有预见的可能性。
但是,虽然是在荒山野岭,但在位于有人居住的地方进行打猎的,行为人就必须尽到注意义务,因违反注意义务而造成死伤结果的,至少必须承担过失的责任(在能够查明具有故意时则认定为故意犯罪,不能查明具有故意时则定过失犯罪,据此故意、过失便是位阶关系)。
其次,“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意味着行为人最终仍然没有预见,而不是说行为人对可能发生危害结果已经有认识或者说是预见。据此,无论是过于自信的过失,还是疏忽大意的过失,都是以具有预见能力为前提,但由于“轻信能够避免”或者“疏忽大意”以至于并没有“预见”。


  • kalimansituo
  • 富有美誉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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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曾经认为故意、过失是对立关系而非位阶关系,但后来觉得位阶关系更具有合理性,所以即便曾经坚持一种理论,但也并不表明这种理论是永远正确的真理。只有不断思考并且改进,才能使自己有新的提高。


  • Derren313
  • 崭露头角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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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答案选啥?


  • wcqbbq
  • 闻名一方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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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我加了他QQ和他讨论了半天 我还是觉得 主观方面是过失 但他却说是间接故意 至少一人是过失致人死亡 那如果疑罪从无的话 那个有罪的人岂不是责任太轻了 事后追偿民事责任吗 还有 这个是过于自信的过失还是疏忽大意的过失


  • kalimansituo
  • 富有美誉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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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说几点:
第一,题目既然给了“以为是兔子”,那么这个就是以客观查明的事实为依据,就说明行为人有充分的理由相信那是一只兔子。所以不要在题目之外随意添加假定条件,这是大忌。
第二,“应当知道”是一种推定的明知,虽然在实践中可以运用以客观事实推定主观心理,但必须以其他证据无法证明,并且也没有相反证据予以推翻时才能适用。
第三,已如前述,判断有无故意过失以有无预见可能性为前提,亦即,预见可能性并不是过失本身的要素,以有存在预见到结果发生的可能性便直接认定成立故意更不可取。
第四,责任判断必须以站在具体的个别人的立场进行判断,而不能站在一般人的立场,否则便会认为即便行为人没有认识,但一般人能够认识到的场合,得出行为人也具有故意的结论。


2025-07-13 19:0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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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爱是永远
  • 远近闻名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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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参加今年司考吗?求联系方式


  • 人生已然太匆匆
  • 默默无闻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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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奇葩的问题!答案是D!孩子的生命权利难道没有法律保护吗?


  • dairike123
  • 声名远扬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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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罪,疑罪从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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