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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宜昌:讨薪遭民警制假,二审法官以假乱真定罪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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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过度追求形象“政绩工程”,领导授意和讨好上层时机,让一些人动起歪脑筋。面对着社会关注的“民工讨薪”民生工程和国家制定的“涉及经济”案件公安部门不能干预的红线而铤而走险,不再坚持用证据说话,而改为“另辟蹊径”,通过伪造证据等非法手段制冤造假。两审法官“假发票”量刑定罪,让人令人难以理解,导致国家法律失衡,更严重的是玷污了国家法律威严。湖北宜昌:
  “讨薪”遭遇“假发票”量刑“定罪发生在湖北省宜昌市五峰土家族自治县:民工追讨应得的血汗工资,警察参与将讨薪民工无辜关押,民警涉嫌恶意串供假证据,虚构虚假发票为本案唯一证据,法官采信为量刑定罪的依据标准。这一轻车熟路一条龙的制假手段,讨薪民工饱受两年的不白之冤的牢狱之灾。
  “假证据” 二审法官以假乱真
  接读者来信反映;湖北五峰县在一起公路建设竣工验收后,发包方迟迟不予结算,农民工拿不到自己应得的血汗钱,将发包方告上了法庭。本以为可通过公正的司法途径,讨回自己应得的血汗钱。没有想到,地方公安部门干预经济纠纷,而共同制假证据定罪,导致天平失衡,法律止步,演绎了一起彻头彻尾的一条龙制假离奇“冤案”。
  首先值得说明的是:彭应权属于一人公司的分公司,公司的主体概念;一人公司不设股东会,公司财产的处分均由一个人决定。单一股东完全控制了董事会、监事会。分公司没有注册资本,整个公司的运作由其一人独掌、整个公司的盈利由其一人独享。通过总公司的证据及五峰公安局公诉补侦材料证明,长通公司对分公司没有投资一分半文资金,分公司也只是挂靠总公司缴纳相关管理费用而已。不知这起侵占罪名成立的主题,谁侵占了谁的财务?
  涉案人;彭应权,湖北省宜昌市长阳县人。彭应权于2004年10月,与宜昌市五峰公路段签订了“长将油路和桥嵩油路”工程,先后于2005年竣工验收交付。
  工程验收交付后,五峰县公路段迟迟不予按合同约定清算,连起码的农民工资都不予支付。讨要工资经多次协调,由于五峰县公路段无赖霸道,迟迟不予结算,彭应权与民工多次协商讨要无果。
  2007年2月9日至2007年7月,民工王华在讨要工资时被五峰县公安局关押3日。由于公路竣工部门迟迟不按合同结算,连起码的职工资都不予支付,讨薪民工只好一纸诉状将恶意老赖告上了法庭,
  彭应权本想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使他万没有想到的是,这一纸诉状给自己招来了横祸,2007年10月6日,彭应权被五峰公安局关押20天。10月26日,五峰县公安局以职务侵占罪名刑事拘留,关押于湖北省宜昌市五峰县看守所,2007年11月30日以职务侵占的罪名批捕在押。彭应权在投诉材料上写道;讨薪,公安部门恶意干预,在关押期间,办案民警以公安局经侦大队名义警告彭应权,你“告状就是与我们唐县长过不去”,并且立下“一定要把彭应权做进去” 誓言。
  在五峰县人民法院[(2008)五刑初字第27号]对彭应权职务侵占判决书,重复报账侵占资金79896元,对彭应权作出了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的判决。(其中购车款15000元,沥青款64896元)。
  五峰县公安局举证呈报五峰县检察院提起公诉指控、五峰县人民法院依据制造的假证据,重复报销“沥青款发票”确定量刑定罪,彭应权涉嫌职务侵占罪名成立。讨薪民工锒铛入狱,不明不白的饱受牢狱之灾。
  证据是确定犯罪量刑的依据标准,用事实来认定证据。证据裁判原则,是进行证据的认定并以此作出裁决时应当遵守的法律手段。我们弄不明白的是:这一恶意制假案,是“五峰县司法部门的团体所为,还是司法人员的个人恶意行为呢?定罪“发票”真相
  五峰县法院对彭应权的判决,都是来自五峰县公安部门,对彭应权一人公司的帐务不全的断章取义审计。以及办案民警举证的“发票”沥青款认定,对彭应权重复报账侵占资金79896元,对其作出了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的判决。(其中购车款15000元,沥青款64896元)。
  指控定罪彭应权重复报帐沥青款64,896元的发票,原始来源于荆门市“威达石化有限公司”修路购沥青的业务往来,我们走访了湖北省税务厅和荆门市税务局,以及荆门市“威达石化有限公司”经理何向阳。指控该发票代码为:142080623101;增值税普票万元版,发票号码为;00301970;发票开出时间;2006年10月6号、购方单位;桥嵩公路、货名;3#沥青、单位;吨、数量;11,60、单价为;3900、金额:64,896元,发票上加盖了“荆门市威达石化贸易有限公司”印章。经湖北省国家税务局查实;该发票领购日期是;2006年6月1日,领用增值税普票万元版,领用单位是:“荆门市石陵化工有限公司第八加油站”。(参看税务机关查询的发票附件)让人们弄不明白的是;湖北省五峰县公安局指控发票来源是“荆门市威达石化贸易有限公司”,但在税务机关查证是:“荆门市石陵化工有限公司第八加油站的发票呢”?发票的公章明确盖的是“荆门市威达石化贸易有限公司的印章呢?看来,这一触犯国家刑律犯罪行为,是谁在作假?谁在犯罪呢?彭应权在投诉材料上写道,对于这张发票的开出是子虚乌有的事,我是挂靠总公司缴纳一定的管理费用,总公司不向我投资一分半文的自支自收的一人公司,在采购沥青时的合同中,约定不需要发票,也根本没有开取发票。至2005年工程竣工验收交付至今已是一年多的时间了,这段时间一直在讨要工资,我根本没有进购沥青,也根本不需要沥青,我不知道这张发票是从何而来。 对这一系列的问题,我们采访了“荆门市威达石化贸易有限公司”经理何向阳。2011年4月14日,何向阳说;在原来订立沥青购销合同时,因彭应权属于个体的一人公司,原承诺不要发票。后来彭应权关押后,办案民警和彭应权的出纳又要求索要发票,这张发票的印章是我公司的,发票是石陵化工有限公司第八加油站的。为了这张发票,长通公司五峰分公司原出纳李永红强要的。发票开出时间大概是;2008年4月下旬,为发票李永红来我公司好几趟,还有五峰公安局办案民警张钦铭 陈道树、五峰县法院法官等人都来我公司找我。要求加盖我公司的印章。办案民警对我说:要加盖公司印章,我们只是需要验证一下,没有其他的事情,所以,我将公司印章盖在发票左边栏目里。(见何向阳谈话录音)正因为这假张发票,两审法院对彭应权作出了量刑定罪的依据,彭应权获刑二年的判决。五峰县办案民警因此也如愿以偿,恶意制造伪证已是轻车熟路一条龙的制冤造假。 对此判决,彭应权不服,上诉到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年10月20日,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2008)宜中刑终字第00191号」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彭应权为了洗清不白之冤,2011年彭应权再度向宜昌市中级法院上诉,遭遇了法院无理拒绝。致使彭应权,曾先后向中共中央、党和国家领导人写信控诉,也多次逐级上访到省市人民政府,甚至上访到国家最高机关的国务院。
  “法律”别让公民再度失守我国对如何防止重大冤假错案的产生,错案责任追究不成为一句空话。这一制度在地方基层并没有彻底实现,涉及它的初衷都是地方部门堡垒作用。
  湖北五峰县农民讨薪,公安部门干预介入“权势高压”张冠李戴伪证办案,制假陷害。在高墙铁牢之中,还有多少因刑囚而蒙冤者在等待着真凶落网,这种小概率事件的发生?更可怕的是,在上述办案过程依旧是操作常态的今天,我们的执法和司法机关是否还在不断地制造着新的赵作海、佘祥林?还有·····?
  讨薪民工彭应权的“制假案”,是一个携带病毒的符号,不要说放到现代社会法制理念面前,就是古代的旧中国也是一件恶事。彭应权的艰辛伸冤路,证明了冤案能够发生,而得不到纠正,是一种偶然。但无论如何,冤案的始末,在他内心深处将永远是一种痛苦,甚至是悔辱一生的煎熬,也是人们心头难已抹去的悲痛。他的冤案何时才能洗刷呢?我们期待着湖北省宜昌市有关部门尽快有一个说法,不要让无辜的人继续蒙冤。
  虽然这起案件发生在不同的法制环境中,但深入剖析这一案件的范本。无论对于我们的司法观念,仍然具有较强的警示价值和现实意义。我们期盼着在今天这样的法制环境中,别让公民再度失守。
  被害人:彭应权
  身份证:420528196905192510
  电话:13972535535
  2011年8月18日


1楼2013-07-20 22:00回复
    然后龙翔就带着小白一步一步的向这山顶上面爬去。


    4楼2013-07-21 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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