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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必须强调“私了”救不了李天一,没达合意,事后给钱也是强奸

只看楼主收藏回复

对于这件事目前的发展我有以下几点看法
1、该证据从技术的角度可以伪造。
2、即使证据是真的,也只能证明事后有敲诈勒索的行为,而不能证明被害女子有事前的预谋。而且该女子作为该案中的被害人,必须强调传统观念上“私了”与敲诈勒索罪的行为有竞合之处。
3、对于李天一事后给钱的行为,报道上没有说一句是在事前达成过合意(如果真的存在,我认为李天一应该格外强调),只能认定是李天一事后给予被害人的补偿,对强奸行为的认定没有影响!认定该案的关键之处还是证明强奸行为的成立要件。
4、根据酒店工作人员的证词,李天一等人在去开房时,该女孩已经烂醉,能证明李天一等人已经对女孩实施了难以反抗的暴力手段,符合强奸罪认定的构成。更有酒吧工作人员做出的被告人受伤的旁证,应当认为强奸罪成立。
5、对于该被害人是不是陪酒女的问题我认为是要证明李天一等5人有没有对被害人灌酒以图强奸的故意。而我认为这一故意与被害人身份无关,不能说被害人是陪酒女李天一等五人就不存在灌酒的行为。实际上对于1v5的事实而言,即便是出于正常娱乐的初衷,几乎不可能否认李天一等5人没有灌酒的行为。更何况无论有无灌酒的故意,在没有取得被害人同意的情况下,与醉酒状态的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就已经属于强奸了。
6、被害人当时已经被证明醉酒,已经满足强奸罪的成立条件,且事后有受伤的证据,那么事前没有达成合意的证明责任就归属于李天一等五人,而他们几乎根本不可能证明。
综上所述,李天一等5人想翻案是没那么容易的!!!


1楼2013-07-20 01:11回复
    技术贴 大家还是看一下吧...


    2楼2013-07-20 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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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07-27 22:00:53
      广告
      不感兴趣
      开通SVIP免广告
      说白了就是一句话
      李天一5人不应该和一个醉酒女发生性关系,干了一只脚就已经踏进牢房了...


      3楼2013-07-20 0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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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路过遛狗 @棋丶魂


        5楼2013-07-20 0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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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这件事目前的发展我有以下几点看法
          1、该证据从技术的角度可以伪造。(技侦部警察会看出来)
          2、即使证据是真的,也只能证明事后有敲诈勒索的行为,而不能证明被害女子有事前的预谋。而且该女子作为该案中的被害人,必须强调传统观念上“私了”与敲诈勒索罪的行为有竞合之处。(请搜索仙人跳)
          3、对于李天一事后给钱的行为,报道上没有说一句是在事前达成过合意(如果真的存在,我认为李天一应该格外强调),只能认定是李天一事后给予被害人的补偿,对强奸行为的认定没有影响!认定该案的关键之处还是证明强奸行为的成立要件。(请搜索仙人跳)
          4、根据酒店工作人员的证词,李天一等人在去开房时,该女孩已经烂醉,能证明李天一等人已经对女孩实施了难以反抗的暴力手段,符合强奸罪认定的构成。更有酒吧工作人员做出的被告人受伤的旁证,应当认为强奸罪成立。(酒店有2名人员看到了,前台说烂醉,楼上的人说没醉并无胁迫迹象)
          5、对于该被害人是不是陪酒女的问题我认为是要证明李天一等5人有没有对被害人灌酒以图强奸的故意。而我认为这一故意与被害人身份无关,不能说被害人是陪酒女李天一等五人就不存在灌酒的行为。实际上对于1v5的事实而言,即便是出于正常娱乐的初衷,几乎不可能否认李天一等5人没有灌酒的行为。更何况无论有无灌酒的故意,在没有取得被害人同意的情况下,与醉酒状态的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就已经属于强奸了。
          (酒店负责人声称女子未醉)
          6、被害人当时已经被证明醉酒,已经满足强奸罪的成立条件,且事后有受伤的证据,那么事前没有达成合意的证明责任就归属于李天一等五人,而他们几乎根本不可能证明。(女子出酒店的时候为什么没有被酒店工作人员看到,说明她出酒店的时候根本就没受伤,伤是伪造的)
          综上所述,李天一等5人想翻案是很容易的!!!


          7楼2013-07-20 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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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嗯,支持一下技术贴。


            IP属地:广西8楼2013-07-20 0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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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诉啊


              来自Android客户端9楼2013-07-20 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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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其实是一场战争,是GMD与网络暴民的战争,由于GMD掌握着经济,技术,官方舆论等优势,所以网络暴民必败无疑


                IP属地:江苏来自手机贴吧10楼2013-07-20 06: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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