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这件事目前的发展我有以下几点看法
1、该证据从技术的角度可以伪造。
2、即使证据是真的,也只能证明事后有敲诈勒索的行为,而不能证明被害女子有事前的预谋。而且该女子作为该案中的被害人,必须强调传统观念上“私了”与敲诈勒索罪的行为有竞合之处。
3、对于李天一事后给钱的行为,报道上没有说一句是在事前达成过合意(如果真的存在,我认为李天一应该格外强调),只能认定是李天一事后给予被害人的补偿,对强奸行为的认定没有影响!认定该案的关键之处还是证明强奸行为的成立要件。
4、根据酒店工作人员的证词,李天一等人在去开房时,该女孩已经烂醉,能证明李天一等人已经对女孩实施了难以反抗的暴力手段,符合强奸罪认定的构成。更有酒吧工作人员做出的被告人受伤的旁证,应当认为强奸罪成立。
5、对于该被害人是不是陪酒女的问题我认为是要证明李天一等5人有没有对被害人灌酒以图强奸的故意。而我认为这一故意与被害人身份无关,不能说被害人是陪酒女李天一等五人就不存在灌酒的行为。实际上对于1v5的事实而言,即便是出于正常娱乐的初衷,几乎不可能否认李天一等5人没有灌酒的行为。更何况无论有无灌酒的故意,在没有取得被害人同意的情况下,与醉酒状态的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就已经属于强奸了。
6、被害人当时已经被证明醉酒,已经满足强奸罪的成立条件,且事后有受伤的证据,那么事前没有达成合意的证明责任就归属于李天一等五人,而他们几乎根本不可能证明。
综上所述,李天一等5人想翻案是没那么容易的!!!
1、该证据从技术的角度可以伪造。
2、即使证据是真的,也只能证明事后有敲诈勒索的行为,而不能证明被害女子有事前的预谋。而且该女子作为该案中的被害人,必须强调传统观念上“私了”与敲诈勒索罪的行为有竞合之处。
3、对于李天一事后给钱的行为,报道上没有说一句是在事前达成过合意(如果真的存在,我认为李天一应该格外强调),只能认定是李天一事后给予被害人的补偿,对强奸行为的认定没有影响!认定该案的关键之处还是证明强奸行为的成立要件。
4、根据酒店工作人员的证词,李天一等人在去开房时,该女孩已经烂醉,能证明李天一等人已经对女孩实施了难以反抗的暴力手段,符合强奸罪认定的构成。更有酒吧工作人员做出的被告人受伤的旁证,应当认为强奸罪成立。
5、对于该被害人是不是陪酒女的问题我认为是要证明李天一等5人有没有对被害人灌酒以图强奸的故意。而我认为这一故意与被害人身份无关,不能说被害人是陪酒女李天一等五人就不存在灌酒的行为。实际上对于1v5的事实而言,即便是出于正常娱乐的初衷,几乎不可能否认李天一等5人没有灌酒的行为。更何况无论有无灌酒的故意,在没有取得被害人同意的情况下,与醉酒状态的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就已经属于强奸了。
6、被害人当时已经被证明醉酒,已经满足强奸罪的成立条件,且事后有受伤的证据,那么事前没有达成合意的证明责任就归属于李天一等五人,而他们几乎根本不可能证明。
综上所述,李天一等5人想翻案是没那么容易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