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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7.19 丁明豪侵犯了陈冉冉的姓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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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权是公民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变更自己的姓名并要求他人尊重自己姓名的一种人格权利。姓名权保护的客体是权利人的姓名。姓名并不限于公民在户籍机关正式登记的本名。


1楼2013-07-19 18:56回复
    姓名使用权就是自然人对自己的姓名的专有使用权。使用自己的姓名是自然人姓名权的重要内容,自然人在民事活动中,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可以使用本名,也可以使用自己的笔名、艺名或化名等。任何组织与个人都不得强迫自然人使用或不使用某一姓名。


    2楼2013-07-19 18: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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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姓名使用权是一种专有的使用权,他人不得故意使用别人的姓名。在现实中有重名的现象,并不是侵权行为。重名也叫姓名的平行,即数人合法取得同一姓名。在这样的情形下,各人都有权使用自己的姓名,也都是正当行使权利,但是故意混同的除外。


      3楼2013-07-19 18: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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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侵权表现
        1、干涉他人决定、使用、改变姓名。2、盗用他人姓名。盗用他人姓名指的是未经他人同意或授权,擅自以他人的名义实施某种活动,以抬高自己身价或谋求不正当的利益。


        4楼2013-07-19 18: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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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乐意~啦啦啦


          5楼2013-07-19 1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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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姓名权的损害是一种非财产的损害,它以精神损害为内容而没有直接的财产内容,因为它体现的是人格利益而不是财产利益。姓名权虽无财产内容,但与权利主体的财产权有一定的联系,可以间接地导致姓名权主体的财产损害。根据最高法院关于确定民事精神责任的司法解释,姓名权受到侵害的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抚慰金。


            6楼2013-07-19 1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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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丁明豪 快给我抚慰金!!!!!!!


              7楼2013-07-19 1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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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璐子222


                8楼2013-07-19 1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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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P属地:江苏9楼2013-07-19 1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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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冉妹子。哥哥帮你


                    IP属地:江苏10楼2013-07-19 19: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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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丁明豪你不带这么欺负人的


                      IP属地:江苏11楼2013-07-19 19: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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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色思绪 来跟我一起嘲笑她~


                        12楼2013-07-20 1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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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义中搜了一下自己的名字,发现还真有陈冉冉吧!是不是搂搂加陈冉冉啊!同名同姓啊!!!!


                          来自Android客户端13楼2013-08-02 1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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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要分不清你们的


                            14楼2013-08-03 2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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