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六次出使周边郡国有四次是去楚国,二次去琅琊郡,目的《日记》并无记载,只是第4次出访彭城时,四月廿日,即宿彭城传舍的最后一天,有“主簿蔡卿至”的记载,蔡卿应是楚国的主簿,“至”指拜访师饶,或是临行前的送行。主簿是郡国阁下群吏之长,职最亲近,常为守相的代表[49],显示了楚国对师饶的重视,师饶亦郑重其事,将蔡卿来访记录下来,看来此次两人会面颇为重要,只可惜内容无从知晓。此外,唯一可知的是当时在位的楚王是刘衍(前23-前2年在位),为楚孝王刘嚣子,原封为平陆侯。[50]关于出行目的、道路与每日的行程等,学者已经做过初步分析[51],这里再就比邻郡国间的往来问题做些补充。
师饶的六次郡外旅行应该说均是公务活动,每次出行均在传舍与亭住宿,到达目的地后亦主要居住在传舍中,且前三次出行回到郯县后立即到“府”可以看出出行应是奉郡守之命而为,完成任务后则须立即汇报。如学者所指出的,同墓出土的名谒就有若干为周边郡国的守相,如楚国的相、琅琊大守与沛郡大守,遣吏送给墓主师饶的,显示了双方的密切往来。[52]由于传世文献主要是从朝廷的立场出发组织叙述的,更多的注意的是朝廷及其与郡国的纵向的关系,对于郡国之间的联系很少记载,因此亦长期没有引起学者的关注。这批材料则提示了当时官场生活的另一侧面。
《尹湾汉简》木牍16反云:“琅琊大守贤迫秉职不得离国谨遣吏奉谒再拜”,告诉我们当时郡守不得随意离开自己的辖区,“二千石行不得出界”[53],确是当时的规定,此外,诸侯与中朝官也不能随意出界[54],因此,郡国之间的沟通与联系,除了文书往来以外[55],人员的交往主要由属吏承担,《日记》的主人师饶便屡膺此任。
如果我们相信汉帝国境内遵循统一的律令,具有相当的划一性的话,无论是在本郡,还是外郡,师饶白天在传舍享用“传食”与夜宿传舍都应持有由东海郡守及/或郡丞颁发的介绍信——“传”。尹湾汉简中没有这方面的记载,敦煌悬泉汉简中却保留了许多“传”或“传信”抄件,有助于了解当时传舍使用的手续。如下简:
初元二年四月庚寅朔乙未,敦煌太守千秋、长史奉憙、守部候修仁行丞事,谓县,遣司马丞禹案事郡中,当舍传舍,从者如律令。四月乙巳东。卩。 II0213②:136[56]
这是公元前47年农历四月六日,即汉元帝时,敦煌郡太守等联署发给一位名叫“禹”的司马丞的“传”的抄件。这位司马丞被派到郡所辖各县查案,执行公务,需要在属县的传舍住宿,因而太守签发了上述介绍信。而悬泉置出土的是禹及其随从经过悬泉置并在该置享用传食或许住宿其中时由置的小吏抄录的“传”的副本,禹等离开后还在副本尾部注明离开的时间与方向。最后的符号“卩”属于钩校符,表示某种行为已施行[57],在此应指此事已经做过核对,这当是其它官吏核校此件“传”文书与相关“传食”账目时留下的记录。汉代在传舍使用上管理的严格与严密可见一斑。同在汉家天下担任郡吏的师饶,离开东海郡治所外出公务,自然也要持“传”。师饶一年中郡内外公出至少有13次,得到13枚“传”。他仕郡为吏多年,因公出得到的“传”的数量一定相当可观,或许公务完成返回郡府时要缴回用过的“传”[58],且“传”太过平常了,墓主没有有意保存副本,置于墓中。而该郡的诸“传舍”当时也应保留过类似的记录,可惜亦化为尘土了。
还应指出的是,据《日记》,该年中师饶亦曾有29晚在亭住宿,涉足的亭有17个,另有两天分别住在“邮”与“置”,这些机构,尤其是“亭”亦具有一定的食宿设施。如此看来,似乎传舍与上述三机构间似乎无甚区别,甚至后人观念中确有这样的说法“传舍谓邮亭传置之舍”[59],以为这四类机构均有舍,总称为“传舍”。准确地说,此说扩大了“传舍”的外延,并不确切。邮亭传置各有分工与职责主次,传舍接待使者官吏、亭主治安、邮置传递文书[60],内地郡县应是分别设置,西汉末东海郡即是如此[61],在提供住食宿一点上又可相互补充。不过,传舍设施齐全[62],为主,其余只是辅助性的,为次。《日记》与文献中之所以出现不少在“亭”食宿的记载,当与“亭”分布广泛有关——亭有城内的都亭与散布各地的乡亭之别,西汉平帝时全国有县级机构1587个,亭29635个[63],平均每县18.7个。而成帝时东海郡有县邑侯国38个,亭688个[64],平均一县18.1个。东海郡下邳县则有亭长46人,当有亭46 个,广布县境,最少的县级单位也有2个亭长,即2 个亭,而传舍仅一所,如前文提到的下邳传舍,在治所;且亭亦为官设机构,有亭长等小吏。县以下无传舍,一旦官吏公出因各种原因无法抵达县治,只能投宿其中。而师饶亦曾在若干城内的都亭住宿,如九月十八日宿开阳都亭、十二月十三日宿高广都亭,原因待考。“邮、置”主要分布在邮路上——邮路往往与交通线重合,数量无法与亭比,但也具备简单的食宿设施,可临时投宿。因而后人产生邮亭传置均有舍的印象并不奇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