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应当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并按照对方的要求予以说明;
合同法 第四十条 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这两条是不是矛盾呀。因为按照后一条,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根本就不能免除其责任,否则无效;既如此,何来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一说呢?
合同法 第四十条 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这两条是不是矛盾呀。因为按照后一条,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根本就不能免除其责任,否则无效;既如此,何来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一说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