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理论界对“裁判可接受性”的理论研究颇多,学者们认为“以暴力为执行力虽然能够让民众望而生畏,但如果裁判本身缺乏必要的可接受性,便不可能被其受众所接纳,更不可能融入受众的道德观念之中,从而形成一种直觉的行为模式。所以,一个司法制度欲想达致理想的司法效果,就比如要强化裁判的可接受性。”
为什么会出现“裁判可接受性”的问题?不妨从现实案件中来一探究竟。某地的中院,曾经受理过这么一个案件:A与B素来不睦,一日,A伙同C两人持铁棒埋伏B,结果在打斗过程中A手中的铁棒被夺去,B将A打死、将C打伤。一审判处B故意杀人,同时认定B的行为是防卫过当,没有判决死刑。B的家属不服,认为没有“血债血偿”,肯定是法官徇私枉法,于是煽动本村群众来法院闹事,险些不可收拾。
从表面上看,裁判可接受性的问题,是法律界价值观同普通民众朴素的正义观的矛盾问题。从本案来看,似乎是普通村民“杀人偿命、欠债还钱”的法律观同当代法律价值之间的冲突,是因为当代法律价值没有在民众普及开来的关系。因此,往往在解决“裁判可接受性”的问题时,大部分人的视点都在于如何令普通民众接受符合当代法律价值的判决结果。
但很明显,民众朴素正义观和当代法律价值的冲突,可以解决,但不可能通过“强化裁判可接受性”来解决。之所以产生“裁判可接受性”的问题,在于民众法律观同法治法律观的矛盾,而所谓的“强化裁判可接受性”,无非是对民众法律观的妥协而放弃法治法律观,是一种止步不前的现象,民众的法律观也并未改善,对法院的信任也并未增加。
更何况,问题的本质不在于此。
问题的本质在于民众对法院的不信任。无独有偶,所有的具备“裁判可接受性”问题的案件,都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就是“怀疑法院徇私枉法”。当民众自己的法律观同现实中的判决冲突时,有两种思考方式,一种是怀疑法院徇私枉法,另一种是质疑自己的法律观是否为社会主流。而在我国,常常是第一种方式占据了大多数情况。
那么该如何解决“裁判可接受性”的问题呢?答案更不是向民众法律观妥协的隔靴搔痒,而是建立起真正透明可行的监督体系,让民众能看到司法运作的全部过程并参与监督,让民众失去怀疑法院徇私枉法的空间。自然,在面临上述两种思考方式时,民众就会走向第二条路了。
对于普通人,你永远不能指望他们自觉通过案件的结果来掌握当代的法律价值,因为能这么做的前提是普通人信任法院的判决。而欲让受众接纳新的法律观、将其融入受众的道德观念之中,不是拆东墙补西墙的生搬硬套法条追求“现实效果”,而是建立起普通人对法院权威的重新信任。“正义伴随着阳光”,只有建立全新的开放监督体系,进而通过监督司法过程让民众重新树立起对司法工作者的信心,才能从根本上解决普通民众法律观滞后于当代法律观的问题,也才能真正把先进的人文思想融入普通人的道德观念之中。
为什么会出现“裁判可接受性”的问题?不妨从现实案件中来一探究竟。某地的中院,曾经受理过这么一个案件:A与B素来不睦,一日,A伙同C两人持铁棒埋伏B,结果在打斗过程中A手中的铁棒被夺去,B将A打死、将C打伤。一审判处B故意杀人,同时认定B的行为是防卫过当,没有判决死刑。B的家属不服,认为没有“血债血偿”,肯定是法官徇私枉法,于是煽动本村群众来法院闹事,险些不可收拾。
从表面上看,裁判可接受性的问题,是法律界价值观同普通民众朴素的正义观的矛盾问题。从本案来看,似乎是普通村民“杀人偿命、欠债还钱”的法律观同当代法律价值之间的冲突,是因为当代法律价值没有在民众普及开来的关系。因此,往往在解决“裁判可接受性”的问题时,大部分人的视点都在于如何令普通民众接受符合当代法律价值的判决结果。
但很明显,民众朴素正义观和当代法律价值的冲突,可以解决,但不可能通过“强化裁判可接受性”来解决。之所以产生“裁判可接受性”的问题,在于民众法律观同法治法律观的矛盾,而所谓的“强化裁判可接受性”,无非是对民众法律观的妥协而放弃法治法律观,是一种止步不前的现象,民众的法律观也并未改善,对法院的信任也并未增加。
更何况,问题的本质不在于此。
问题的本质在于民众对法院的不信任。无独有偶,所有的具备“裁判可接受性”问题的案件,都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就是“怀疑法院徇私枉法”。当民众自己的法律观同现实中的判决冲突时,有两种思考方式,一种是怀疑法院徇私枉法,另一种是质疑自己的法律观是否为社会主流。而在我国,常常是第一种方式占据了大多数情况。
那么该如何解决“裁判可接受性”的问题呢?答案更不是向民众法律观妥协的隔靴搔痒,而是建立起真正透明可行的监督体系,让民众能看到司法运作的全部过程并参与监督,让民众失去怀疑法院徇私枉法的空间。自然,在面临上述两种思考方式时,民众就会走向第二条路了。
对于普通人,你永远不能指望他们自觉通过案件的结果来掌握当代的法律价值,因为能这么做的前提是普通人信任法院的判决。而欲让受众接纳新的法律观、将其融入受众的道德观念之中,不是拆东墙补西墙的生搬硬套法条追求“现实效果”,而是建立起普通人对法院权威的重新信任。“正义伴随着阳光”,只有建立全新的开放监督体系,进而通过监督司法过程让民众重新树立起对司法工作者的信心,才能从根本上解决普通民众法律观滞后于当代法律观的问题,也才能真正把先进的人文思想融入普通人的道德观念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