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条 球队4.1 定义
4.1.1 当一名球队成员按照竞赛组织部门的规程(包括管理年龄限制的规程)已被认可为某队参赛,是合格参赛的球队成员。
4.1.2 当一名球队成员的姓名在比赛开始前已被登记在记录表上,并且他既没有被取消比赛资格又没有发生5次犯规,是有资格参赛的球队成员。
4. 1.3 在比赛时间内,一名球队成员:
当他在比赛场地上,并且有资格参赛时是一名队员。
● 当他未在比赛场地上,但他有资格参赛时是一名替补队员。
● 当他已发生5次犯规,并且不再有资格参赛时是一名逐出的队员。
4. 1. 4在比赛休息期间,所有有资格参赛的球队成员被认为是队员。
4.2规定
4.2.1 每个队应按下列要求组成:
● 不超过 12名有资格参赛的球队成员,包括一名队长。
● 一名教练员,如果球队需要可有一名助理教练员。
•最多5名有专门职责的随队人员可坐在球队席上,如领队、医生、理疗师、统计员、译员等。
4.2.2在比赛时间内,每队应有5名队员在场上并可被替换。
4.2.3 一名替补队员成为队员和一名队员成为替补队员:
● 当裁判员招呼替补队员进入比赛场地时。
● 在暂停或比赛休息期间,一名替补队员向记录员请求替换时。
4.3 服装
4.3.1 球队成员的服装应按下列要求构成:
● 背心前后的主要颜色相同。所有队员必须把他们的背心塞进他们的比赛短裤内。一体的服装是允许的。
● 短裤前后的主要颜色相同,但没必要与背心的颜色相同。
● 球队所有队员的短袜颜色要相同。
4.3.2每一球队成员应穿前后有号码的背心,
其清楚的单色号码与背心的颜色有明显的区别。号码应清晰可见,并且:
● 后背的号码应至少高20厘米。
● 前胸的号码应至少高 10厘米。
● 号码应至少宽2厘米。
● 球队应使用4至15的号码。国家联合会为举办竞赛,有权批准最多两位数字的任何其他号码。
● 同队队员不应佩戴相同的号码。
● 任何广告或标志离号码应至少5厘米。
4.3.3球队必须至少有两套背心,并且:
● 秩序册中命名的第一队(主队)应穿浅色背心(最好白色)。
● 秩序册中命名的第二队(客队)应穿深色背心。
● 然而,如果两队同意,他们可以互换背心的颜色。
4.4其他装备
4.4.1 队员使用的所有装备必须合乎比赛要求。任何被设计成增加队员的高度或能及的范围,或用任何其他方法得到不正当利益的装备是不允许的。
4.4.2 队员不应佩戴可能使其他队员受伤的装备(物品)。
● 下列物品不允许:
— 手指、手、手腕、肘或前臂部位的护具、模件或保护套,它们由皮革、塑料、软塑料、金属或任何其他坚硬的物质制造,即使表面有软的包扎。
— 能割破或引起擦伤的物品(指甲必须剪短)。
一 头饰、头发饰物和珠宝饰物。
● 下列物品是允许的:
— 肩、上臂、大腿或小腿部位的保护装备,如果其材料被充分地包扎。
— 长于短裤的紧身内裤,与短裤主要颜色相同。
— 与球衣主要颜色相同的弹性袖套。
— 与短裤主要颜色相同的弹性长袜。如用于护大腿则要高于膝盖;如用于护小腿则要低于膝盖。
— 被适当包扎的膝部保护架。
● 伤鼻保护器,即使用硬质材料制成。
● 不会对其他队员造成危险的眼镜。
● 透明的牙套。
● 头带最宽为5厘米,由不会发生擦伤的单色棉布、软塑料或橡胶制成。
● 无色透明的手臂、肩膀及腿部的运动贴布。
4 .4 .3本条中没有明确提到的任何其他装备,必须被国际篮联技术委员会批准。第5条 队员:受伤5.1 在队员受伤的事件中,裁判员可以停止比赛。
5.2如果发生受伤时球是活球,裁判员不应鸣哨,直到控制球的队已经投篮、失去控制球、持球停止进攻或球已成死球。如果,当有必要去保护受伤队员时,裁判员可立即停止比赛。
5.3 如果受伤队员不能立即(大约 15秒钟)继续比赛,或如果他接受治疗,他必须被替换,除非该队场上队员被减到少于5名。
5.4教练员、助理教练员、替补队员、被逐出的队员和随队人员经裁判员允许可进入比赛场地,在受伤队员被替换前照料他。
5.5 如果医生判断受伤队员需要即时地治疗,医生不经裁判员允许可进入比赛场地。
5.6 比赛期间,任一正在流血或有伤口的队员必须被替换。该队员只有在流血已经停止并且患部或创面已被全面安全地包扎后才可返回比赛场地。
在任一队请求的暂停期间,并在记录员发出替换信号前,如果受伤队员或任何正在流血或有伤口的队员恢复了,该队员可继续比赛。
5.7 已经被教练员指定为比赛开始时上场的队员万一受伤时可以被替换。在这种情况下,对方也有权替换相同数量的队员,如果他们想这样做的话。第6条 队长:职责和权力6.1 队长(CAP)是一名由教练员指定的在比赛场地上代表他的球队的队员。在比赛期间,他可与裁判员联系以获得信息,做此举要有礼貌。但是,只能在球成死球和比赛计时钟停止时。
6.2如果球队抗议比赛的结果并在记录表上标有"球队抗议队长签名"栏内签名,队长应在比赛结束时立即通知主裁判员。
第7条 教练员:职责和权力7.1 在预定的比赛开始前至少20分钟,每位教练员或他的代表应将该场比赛中合格参赛的球队成员的姓名和相应的号码,以及球队的队长、教练员和助理教练员的名单交给记录员。所有在记录表上填人姓名的球队成员有权参加比赛,即使他们在比赛开始后才到达。
7.2至少在比赛前10分钟,每位教练员应以在记录表上签字来确认已填人的他们球队成员的姓名、相应号码和教练员们的姓名。同时,他们应指明比赛开始上场的5名队员。 "A"队教练员应首先提供这个资料。
7.3只允许教练员,助理教练员,球队成员和随队人员坐在球队席和停留在他们的球队席区域内。
7.4教练员或助理教练员可在比赛期间去记录台以获得统计资料,而且只能在球成死球和比赛计时钟停止时。
7.5 只允许教练员在比赛期间保持站立。在比赛期间,他可与队员们讲话,只要他停留在他们的球队席区域内。
7.6如果有助理教练员,他的姓名必须在比赛开始前填入记录表内(他没必要签字)。如果教练员因任何原因不能继续工作,他应承担教练员的所有职责和权力。
7.7 当队长离开比赛场地时,教练员应通知裁判员担任场上队长的队员的号码。
7.8 如果没有教练员,或如果教练员不能继续工作,并且记录表内没有填人助理教练员(或后者不能继续工作),队长应担任教练员。如果队长必须离开比赛场地,他可以继续担任教练员。如果他在取消比赛资格的犯规后必须离开,或如果他因为受伤不能担任教练员,代他作为队长的替补队员替代他当教练员。
7.9 规则未确定罚球队员的所有情况中,教练员应指定本队的罚球队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