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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概念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交易双方主要以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长期股权投资等非货币性资产进行的交换。该交换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货币性资产(即补价)。货币性资产是指企业持有的货币资金和将以固定或可确定的金额收取(现金流量)的资产。
认定涉及少量货币性资产为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通常以补价占整个资产交换金额的比例低于25%(不含25%)作为参考。支付的货币性资产占换入资产公允价值(或占换出资产公允价值与支付的货币性资产之和)的比例,或者收到的货币性资产占换出资产公允价值(或占换入资产公允价值和收到的货币性资产之和)的比例低于25%的,视为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对于收到补价的一方来讲:
补价比例=补价/(换入资产公允价值+补价)=补价/换出资产公允价值
对于支付补价的一方来讲:
补价比例=补价/换入资产公允价值=补价/(换出资产公允价值+补价)
注意:
(1)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属于货币性资产,而预付账款属于非货币性资产,债券性质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一般也视同货币性资产。
(2)当换入资产或换出资产为应税(增值税)的货物时,其公允价值均包含增值税,并以此计算补价比例;
(3)在特殊情况下,双方所计算的补价比例可能不一定相等
(4)补价比例大于25%(含25%)的,属于货币性资产交易,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
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不涉及的交易或事项
1、不涉及与所有者或所有者以外方面的非货币性资产非互惠转让
非互惠转让是指企业将其拥有的非货币性资产无代价地转让给其所有者或其他企业,或由其所有者或其他企业将非货币性资产无代价地转让给企业。
(1)与所有者的非互惠转让如以非货币性资产作为股利发放给股东等,属于资本性交易,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
(2)与所有者以外方面发生的非互惠转让,如政府无偿提供非货币性资产给企业建造固定资产,属于政府以非互惠方式提供非货币性资产,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
2、在企业合并、债务重组中和发行股票取得的非货币性资产
(1)在企业合并取得的非货币性资产,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
(2)债务重组中取得的非货币性资产,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
(3)企业以发行股票形式取得的非货币性资产,相当于以权益工具(如发行股票方式)换入非货币性资产,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