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作者:邯郸银行 文章来源:原创 创建时间:2012-8-31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维护邯郸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邯郸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下简称“《商业银行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本行是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监复[2007]478号文件批准,在邯郸市城市信用社股份有限公司基础上设立,由地方财政、企业和自然人投资入股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地方性股份制商业银行。
第三条 本行注册名称:邯郸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邯郸银行”,英文名称:BANK OF HANDAN CO.,LTD,英文简称:BANK OF HANDAN,地址:河北省邯郸市和平路东段367号,邮政编码:056005。
第四条 本行执行国家的各项金融方针、政策,坚持依法经营,以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为经营原则,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自我约束的经营管理机制,依法开展金融业务活动,依法接受各级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非法干预。
第五条 董事长为本行的法定代表人。
第六条 根据业务发展需要,经监管部门审查批准,本行可设立分支机构。本行实行一级法人、分级经营的管理体制,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在本行授权范围内依法开展业务。本行对分支机构的主要人事任免、业务政策、综合计划、基本规章制度等实行统一领导和管理,对分支机构实行统一核算、统一调度资金、分级管理的财务制度。
作者:邯郸银行 文章来源:原创 创建时间:2012-8-31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维护邯郸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邯郸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下简称“《商业银行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本行是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监复[2007]478号文件批准,在邯郸市城市信用社股份有限公司基础上设立,由地方财政、企业和自然人投资入股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地方性股份制商业银行。
第三条 本行注册名称:邯郸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邯郸银行”,英文名称:BANK OF HANDAN CO.,LTD,英文简称:BANK OF HANDAN,地址:河北省邯郸市和平路东段367号,邮政编码:056005。
第四条 本行执行国家的各项金融方针、政策,坚持依法经营,以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为经营原则,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自我约束的经营管理机制,依法开展金融业务活动,依法接受各级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非法干预。
第五条 董事长为本行的法定代表人。
第六条 根据业务发展需要,经监管部门审查批准,本行可设立分支机构。本行实行一级法人、分级经营的管理体制,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在本行授权范围内依法开展业务。本行对分支机构的主要人事任免、业务政策、综合计划、基本规章制度等实行统一领导和管理,对分支机构实行统一核算、统一调度资金、分级管理的财务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