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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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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鸡鸭鱼-
  • 知名人士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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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年6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 2002年10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 民共和国保险法〉的决定》修正 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七次会议修订)


  • 鸡鸭鱼-
  • 知名人士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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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保险合同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人身保险合同
第三节 财产保险合同
第三章 保险公司
第四章 保险经营规则
第五章 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
第六章 保险业监督管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2025-05-31 19:13:31
广告
  • 鸡鸭鱼-
  • 知名人士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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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保险活动,保护保险活
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对保险业的监
督管理,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
益,促进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
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
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
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
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
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
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
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保险
活动,适用本法。
第四条 从事保险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
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
共利益。
第五条 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
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第六条 保险业务由依照本法设立的保险
公司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保险
组织经营,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保险
业务。
第七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法人和
其他组织需要办理境内保险的,应当向中
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保险公司投保。
第八条 保险业和银行业、证券业、信托
业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管理,保险公司与
银行、证券、信托业务机构分别设立。国
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
保险业实施监督管理。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履行职责
的需要设立派出机构。派出机构按照国务
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授权履行监督管理
职责。


  • 鸡鸭鱼-
  • 知名人士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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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
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
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
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
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
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保
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
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按照保险
合同请求保险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时,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向保险
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
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
料。
保险人按照合同的约定,认为有关的证
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
第二十三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
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
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
十日内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
外。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
或者受益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
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赔偿或者给付保险
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
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或者给付保险
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
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保险人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
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被保险人或者受
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保险人履
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也不得限
制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取得保险金的权
利。
第二十四条 保险人依照本法第二十三条
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
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
险人或者受益人发出拒绝赔偿或者拒绝给
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五条 保险人自收到赔偿或者给付
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
十日内,对其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
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
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
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应当支付
相应的差额。
第二十六条 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
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
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
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
起计算。
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
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五
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
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七条 未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
或者受益人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
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请求的,保险
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
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不承担赔偿或
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除本法第四十三条
规定外,不退还保险费。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
者受益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
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
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
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前三款
规定行为之一,致使保险人支付保险金或
者支出费用的,应当退回或者赔偿。
第二十八条 保险人将其承担的保险业
务,以分保形式部分转移给其他保险人
的,为再保险。
应再保险接受人的要求,再保险分出人
应当将其自负责任及原保险的有关情况书
面告知再保险接受人。
第二十九条 再保险接受人不得向原保险
的投保人要求支付保险费。
原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不得向再
保险接受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
求。
再保险分出人不得以再保险接受人未履
行再保险责任为由,拒绝履行或者迟延履
行其原保险责任。
第三十条 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
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
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
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
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
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 鸡鸭鱼-
  • 知名人士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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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条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
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收到
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应当在保险单
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
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
意。
第四十二条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
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
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
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
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
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
死亡在先。
第四十三条 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
亡、伤残或者疾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
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
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其他
权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
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
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第四十四条 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
金条件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
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被保险人自杀的,保
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被保险
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保险人依照前款规定不承担给付保险金
责任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
现金价值。
第四十五条 因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
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导致其伤残或
者死亡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
任。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
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
价值。
第四十六条 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
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
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
后,不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但被保
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
偿。
第四十七条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保险人
应当自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三十日
内,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
值。
第三节 财产保险合同
第四十八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
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
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第四十九条 保险标的转让的,保险标的
的受让人承继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
保险标的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
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但货物运输保险合
同和另有约定的合同除外。
因保险标的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
的,保险人自收到前款规定的通知之日起
三十日内,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
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
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
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
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本条第二款规
定的通知义务的,因转让导致保险标的危
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
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五十条 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运输工具
航程保险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合同当
事人不得解除合同。


  • 鸡鸭鱼-
  • 知名人士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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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一条 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
消防、安全、生产操作、劳动保护等方面
的规定,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
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对保险标的的
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及时向投保人、被保
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
议。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
保险标的的安全应尽责任的,保险人有权
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保险人为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经被保险
人同意,可以采取安全预防措施。
第五十二条 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
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
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
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
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
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
还投保人。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
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
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
的责任。
第五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合同
另有约定外,保险人应当降低保险费,并
按日计算退还相应的保险费:
(一)据以确定保险费率的有关情况发
生变化,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明显减少
的;
(二)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明显减少
的。
第五十四条 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
求解除合同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保险
人支付手续费,保险人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
的,保险人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
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
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
人。
第五十五条 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保险标
的的保险价值并在合同中载明的,保险标
的发生损失时,以约定的保险价值为赔偿
计算标准。
投保人和保险人未约定保险标的的保险
以保险事
价值的,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
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为赔偿计算
标准。
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
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保险人应当退还
相应的保险费。
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除合同另有
约定外,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
的比例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五十六条 重复保险的投保人应当将重
复保险的有关情况通知各保险人。
重复保险的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的总和
不得超过保险价值。除合同另有约定外,
各保险人按照其保险金额与保险金额总和
的比例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重复保险的投保人可以就保险金额总和
超过保险价值的部分,请求各保险人按比
例返还保险费。
重复保险是指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
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与两个
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且保险金额总
和超过保险价值的保险。
第五十七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
应当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
损失。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
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
由保险人承担;保险人所承担
理的费用,
的费用数额在保险标的损失赔偿金额以外
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
第五十八条 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的,
自保险人赔偿之日起三十日内,投保人可
以解除合同;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
也可以解除合同,但应当提前十五日通知
投保人。
合同解除的,保险人应当将保险标的未
受损失部分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
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
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第五十九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已
支付了全部保险金额,并且保险金额等于
保险价值的,受损保险标的的全部权利归
于保险人;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保
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取得
受损保险标的的部分权利。
第六十条 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
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
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
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前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
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
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
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人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使代位请
求赔偿的权利,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
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第六十一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
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
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
险金的责任。
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
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
偿的权利的,该行为无效。
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
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
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第六十二条 除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
其组成人员故意造成本法第六十条第一款
规定的保险事故外,保险人不得对被保险
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行使代位请
求赔偿的权利。
第六十三条 保险人向第三者行使代位请
求赔偿的权利时,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
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第六十四条 保险人、被保险人为查明和
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
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
由保险人承担。
第六十五条 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
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
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
偿保险金。
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
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
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
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
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
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
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
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
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
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第六十六条 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给第
三者造成损害的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
者诉讼的,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
费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除合
同另有约定外,由保险人承担。


  • 温温果
  • 中级粉丝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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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错,


  • 佛说丨到碗里来
  • 活跃吧友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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顶起
大家叫我保险哥,哥是卖保险滴,我喂自己袋盐,呸,好咸!


2025-05-31 19:07:31
广告
  • muhuali21
  • 初级粉丝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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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Z,做成docx更好。


  • 恋心无用初菡
  • 初级粉丝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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偶像、粉丝、黑,是吉祥的一家!


  • 美格立夏
  • 初级粉丝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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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还是比较相信,牛啊


  • 山茶花蕾
  • 初级粉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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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也不说什么话了,先顶个吧!无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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