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财产税是向拥有某项财产的人征收的一类税,并且计税依据为该项财产的价值。那么作为财产税的一种,房产税也应以业主所拥有房屋的财产价值为计税依据。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中却规定:“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有了这样的规定,就使得房产税包含了两类不同性质税(财产税和所得税)的计税依据——依照房产余值计税或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税,从而为纳税人缴税留下了避重就轻的余地。比如房屋产权人可以以较低甚至极低的租金向关系人,名义上出租房屋,来达到避税的目的。在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已对房屋出租有了相应规定的情况下,房产税暂行条例中有关房屋出租的内容就显得多余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