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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告靖宇县农村信用社榆树川信用社周智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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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8月22日,仁发明胶有限公司,与靖宇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榆树川信用社,签订借款合同,约定明胶公司向榆树川信用社借款450万元。同日,榆树川信用社与抚松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签订保证合同,约定担保公司就明胶公司履行偿还上述借款义务对榆树川信用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合同签订后,榆树川信用社于2011年9月1日通过转账方式,按照合同约定向明胶公司发放贷款410万元。出于办理业务方便考虑,明胶公司要求榆树川信用社将这笔贷款从公司账户再转到了公司业务员王军的储蓄卡上。后来,由于榆树川信用社主任周智富要求使用这笔贷款中的200万元,明胶公司不同意,周智富就办理完转款手续后留下我公司业务员王军的储蓄卡没有交还给明胶公司。第二天,明胶公司查询我公司业务员王军的储蓄余额时发现,410万元贷款已全被转走。经查,是在头一天,也就是9月1日下午银行下班后,周智富利用职务之便将这笔贷款全部转到了她妻子孙玉凤的个人账户上。其后,明胶公司多次找周智富交涉此事,周智富明确表示不还给明胶公司转走的贷款,任由明胶公司怎么办都可以。周智富在与明胶公司不存在任何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情况下,趁明胶公司不备,偷将明胶公司的存款转存到其妻子个人账户,事发后又拒不返还,其侵权情节当属非常严重,已经涉嫌构成盗窃犯罪。
被害人:孟凡奎
联系电话:13943956278


1楼2013-05-15 22:21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