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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科】中世纪欧洲法律体系三大支柱之“教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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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在吧里发帖,不知道能不能发社会科学类的帖子,斗胆试一试吧。
先上张图:《摩西十诫》
《摩西十诫》传说是上帝在西奈山的山顶亲自传达给摩西的,是上帝对以色列人的告诫。上帝本人将这些话刻在石碑上,送给摩西。以上是阿克苏姆考古遗址的十诫石碑,《摩西十诫》是教会法的中心思想,亦是西方文明的核心道德观。
以下:
《摩西十诫》译文:
第一条:“我是耶和华-你的上帝,曾将你从埃及地为奴之家领出来,除了我之外,你不可有别的神。”
第二条:“不可为自己雕刻偶像,也不可做什么形象仿佛上天、下地,和地底下、水中的百物。不可跪拜那些像,也不可事奉它,因为我耶和华-你的上帝是忌邪的上帝。恨我的,我必追讨他的罪,自父及子,直到三四代;爱我、守我戒命的,我必向他们发慈爱,直到千代。”
第三条:“不可妄称耶和华-你上帝的名;因为妄称耶和华名的,耶和华必不以他为无罪。”
第四条:“当记念安息日,守为圣日。六日要劳碌做你的工,但第七日是向耶和华-你上帝当守的安息日。这一日你和你的儿女、仆婢、牲畜,并你城里寄居的客旅,无论何工都不可做;因为六日之内,耶和华造天、地、海,和其中的万物,第七日便安息,所以耶和华赐福与安息日,定为圣日。”
第五条:“当孝敬父母,使你的日子在耶和华-你上帝所赐你的土地上得以长久。”
第六条:“不可杀人。”
第七条:“不可奸淫。”
第八条:“不可偷盗。”
第九条:“不可做假见证陷害人。”
第十条:“不可贪恋他人的房屋;也不可贪恋人的妻子、仆婢、牛驴,并他一切所的。”


IP属地:山东1楼2013-05-14 20:51回复

    一.“教会法”的概念界定:
    教会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泛指整个基督教会(包括罗马天主教,东正教,东方基督教的独立教会,以及新教的圣公会和加尔文教等)在不同历史时期所规定和编纂的各种规则和章程。狭义上,特指中世纪罗马天主教的教规。一般采用狭义上所指的概念。
    教会法也称寺院法、宗规法,是基督教关于教会本身的组织、制度和教徒生活准则的法规,它对于教会与世俗政权的关系、土地、婚姻家庭与继承、刑法、诉讼制度等方面也都有规定。教会法的产生是基督教发展的结果,到中世纪中期教会法形成独立的法律体系。


    IP属地:山东3楼2013-05-14 2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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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05-30 15:5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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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教会法”的发展:
      形成时期
      (4世纪~9世纪)
      长期以来教会逐渐形成了教徒之间的纠纷由主教裁判的惯例,333年,主教裁判权获得罗马帝国政府的确认,并确立起“二元化”的管辖原则,在这一基础上,逐渐形成了教会法体系。第一部正式的教会法是325年的《尼西亚信经》,其被看作是教会法开始形成的标志.此后,教会法又吸收了罗马法和日耳曼地方法中的某些内容,其管辖范围也相应扩大,初步奠定了教会法的地位。
      总的来看,这一时期教权还从属于世俗政权,宗教会议均由世俗的皇帝或国王主持召开,因而教会立法是在世俗政权控制下进行。就内容看,这一时期教会法主要调整教会内部事务,较少涉及到世俗事务。


      IP属地:山东4楼2013-05-14 2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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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鼎盛时期
        (10世纪~14世纪)
        这一时期,西欧开始进入封建割据时期。封建法律具有两大特别重要的因素:①将国家回归到一种封邑主之间的私人战争状态;②给予每个封邑主设立法庭的权力,来裁决其自由或不自由的佃户之间的冲突。于是,在这种分裂,混乱的状况下,基督教会趁机扩张势力,摆脱世俗皇帝的控制。在10世纪时,基督教会近乎争得了对世俗权力的领导地位。13世纪时,教会权力达到顶峰。
        在法律方面,教会逐步确立起教会事务上的最高立法权。宗教会议已经逐渐脱离世俗权力的支配而处于教皇的控制之下,其决议需经教皇批准。这一时期,教会法的发展主要通过两个途径完成:①罗马教皇的改革不断提高了教会的权力,从而提高了教会法的地位;②通过教皇的教令,宗教会议的决议不断完善教会法的内容,扩大宗教法院的管辖权。通过汇编教皇的敕令,教谕,教会法逐渐成为独立的法律体系。
        这一时期出现的综合汇编的教会法规集,称教皇“教令集”,它是教皇的敕令,通谕和教谕等的汇编,是教会法的重要渊源之一。


        IP属地:山东5楼2013-05-14 2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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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衰落时期
          (15世纪~18、19世纪)
          15世纪以后,随文艺复兴运动的发展和西欧各国中央集权制的形成,教会地位开始下降, 教会法的地位也日趋衰落。资产阶级革命后,西欧各国奉行政教分离原则,国家法律实现了“理性化”和“世俗化”,并且随着1929年教皇国的覆灭,教会法的管辖范围更加缩小。但教会法作为一个法律体系仍然继续存在。并且,教会法在婚姻、家庭、继承方面的某些规定仍然是西欧各国立法的重要渊源。


          IP属地:山东6楼2013-05-14 2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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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教会法”的主要内容及特征:
            (一)、主要内容:
            1、关于神职人员的规定:教阶制度与神职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2、关于民事方面的规定:自由施舍土地保有、占有权救济;恪守契约、正当价格、禁止高利贷;婚姻家庭制度(一夫一妻、永不离异);遗嘱、遗嘱执行人制度(完整的遗嘱继承体系)。
            3、关于刑事方面的规定:教会法区分一般罪孽和刑事罪孽,后者则成为教会法意义上的犯罪。
            4、关于法院和诉讼等方面的规定:教会有独立的教会法院体系,设有普通法院和特别法院,并基本继承了罗马法的诉讼制度。
            5、关于国家行为与国际关系:人道主义与国家主权的平等性,即国家间无论信仰、人种、经济水平、国土面积,均享有独立,平等的主权。
            (二)、特征:
            教会法是一种与神学密切联系的神权法,带有世俗的封建性,具有相对完善的体系性,是一种超越国界,在西欧中世纪各国普遍适用的法律。


            IP属地:山东7楼2013-05-14 2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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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再上一张图,缓解一下大家的视觉疲劳:

              宗教裁判所审判伽利略,这种“纠问式”的审判模式后被多国所采用,对“大陆法系”审判程序的形成亦有借鉴作用。


              IP属地:山东8楼2013-05-14 2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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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教会法”的历史地位及影响:
                “教会法”与“罗马法”、“日耳曼法”并列,成为欧洲中世纪三大法律支柱之一,是西方法律传统的重要组成部分。成为连接西方古典法律文明与现代法律文明之间的桥梁和媒介,奠定了西方法的“理性化”传统, 而且推动了世俗法律的文明与进步。教会法与西方的“法律至上”, 即合法性原则的传统有密切关联, “法律至上”这一信念根植于教会法中的“世界本身服从法律”的神学信条,也与由教会和教会法实际造成的世俗与宗教权威的二元性有关。正是教会法奠定了把法律看作是信仰的精髓这一西方的法治传统。


                IP属地:山东10楼2013-05-14 2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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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05-30 15:45: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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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综上所述,教会法对西方法制发展的影响不仅表现在法律本身,更重要的是它对一般民众的法的意识,政治观念以及权利义务观念方面的影响。虽然这种影响是潜在的,但正是因为这种潜在性,它的影响更为深远。通过教会法,西方人对上帝的信仰衍生出了对权威法律的信仰,对法律的信仰深深的烙印在西方人的心中,并且成为了一种生活习惯。这也是近代西方法制建设能够取得成功的重要原因。


                  IP属地:山东11楼2013-05-14 2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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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错哦,楼主加油。


                    IP属地:辽宁来自手机贴吧13楼2013-05-14 23: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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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楼2013-05-15 03: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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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楼2013-05-15 2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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