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至1941年前,英国驻沪总领事馆在政治、司法等诸多方面对上海乃至中国产生极大的影响,包括协定关税[7]、领事裁判权、永租制、万国商团等等。其中体现领事裁判权的会审公廨和英国在华最高法院便设立于英国驻沪领事馆内。1847年,英国领事馆率先设立领事法庭(Consular Courts),处理英国侨民在华的一系列纠纷。1865年,根据《天津条约》,领事法庭正式定名为英国在华最高法院,并设立在英国驻沪领馆馆内,由英国女王直接任命,管辖范围扩大至中国全境,并根据需求可以巡回各处开庭。1904年,英国政府令英国在华最高法院增设上诉庭(Appeal Court in Shanghai)。1854年,英国驻沪领事阿礼国与美、法两国驻沪领事公布其自行制定的上海第二次《土地章程》,并为未来的会审公廨的设立做了法理上的铺垫。1864年2月15日,英国驻沪领事馆巴夏礼提出在公共租界组织“中国法庭”,要求涉及外人利益的案件,必须有外人陪审。1864年5月1日,巴夏礼委派阿剌白司脱与苏松太道应宝时派遣的官员在设立于英国领事馆内的洋泾浜北首理事衙门会审租界华人案件。由此直至1930年,俗称会审公廨或承审公堂的洋泾浜北首理事衙门成为公共租界华人案件的最高司法机构[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