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次讲解已购公房。在前些年,因为我国的土地所有权性质的问题(国有、集体所有),所以国家一直忽略了土地其实也是一种商品,商品就可以经过流通并增值。于是,当改革开放的春风吹过的时候,政府突然发现:恩?!!土地是有价值的而且是价值很高的商品,但是由于以前政策的错误,现在再加收土地出让金却来不及了(法律概念:法律的不可逆追溯性)。在加上房屋改革的进一步进行,于是产生了一种特殊的房产。这种房产的特殊性在于,业主只有房屋的产权而没有法定土地使用权,但是却拥有土地的实际使用权。这种房产性质体现在房屋所有权证上就是:在房本的首页页面上有一个红章(成本价购房)。这种房产在维持原产权性质的前提下,原业主享有和商品房业主同等的权利(例如:出租、出售、抵押等),但是国家为了收回土地出让成本,于是规定:这种房产在上市交易的时候,由购买方按当年的成本价的百分之一和面积的乘积缴纳土地出让金。在交纳土地出让金后,即客户购买房屋后,房产性质发生改变,房产性质由已购公房变更为‘商品房’。这里再说央产房。其实央产房很简单,它首先肯定属于已购公房的范畴。但是,由于它的原产权单位比较特殊,是中央在京单位或中直机关,所以就有了央产权的概念。在2003年10月1日前,央产无法上市的主要原因是:国家以安全为由不让央产房上市交易。当然这个理由比较可笑,后来国家也意识到这个原因(的可笑),同时还为了房产交易中产生了大量收益以及平议国家房价的目的,国家在2003年10月1日央房正式上市交易。但由于历史原因,央房交易还是有种种限制,如部级干部的房产禁止交易,所有央房上市都需要有央产房住房档案等(临场补充查档原理)。(央产的判断:看购房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