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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13岁少女残杀同窗好友 嫉恨其比自己漂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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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未满13岁少女,尚在就读小学六年级,因不满同班同学比自己长得漂亮,遂怀恨在心,将其约至自家杀害,并砍断头颅、手臂装入袋中。近日,广西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判决,被告人父母赔偿原告各项费用10.8万元。
法院判决书显示,13岁的周某在南丹县里湖瑶族乡仁广小学读书,与不满13岁的覃某是六年级同班同学,平时两人关系比较好,且两家都是同一条街上的邻居,住房相隔不足150米。覃某因同学们喜欢与周某玩耍,并曾议论她长得胖、不及周某漂亮,而对周某心生嫉妒并怀恨在心。
判决书显示,2012年4月10日傍晚,覃某邀请周某到家中玩耍,周某到覃某家中后,两人在家中看电视时,覃某乘周某低头玩手机之际,用木凳砸周某头部并至其晕倒。因害怕周某醒后告诉老师和家长,便从家中找来菜刀、啤酒瓶、割纸刀、剪刀等凶器,对周某行凶,至周某当场死亡。后覃某还将周某头颅、手臂砍断,装进塑料袋,并清理案发现场血迹。
广西公安机关认定被告覃某故意杀人,因其作案时未满十四岁,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决定对覃某收容教养三年。周某的父母向法院提起诉讼,广西南丹县人民法院判处,覃某父母已赔偿原告1万元前提下,还需赔偿原告共9.8万元。周某父母不服,提起上诉。  近日,广西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维持原判。


1楼2013-05-08 08:12回复
    唉!再生个孩子,报仇!


    来自手机贴吧3楼2013-05-08 1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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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请认真地做完以下步骤: ①盯着我的ID看3秒钟 ②接下来,盯着我的头像看3秒 ③把它们都用心记住 ④闭上眼睛,试着在脑海里回忆一遍,看看是否记住了 ⑤没记住的话再重复以上步骤,直至记住 ⑥终于记住了?不会再忘记了?那好,你可以走了,其实我的目的是来混脸熟的~


      IP属地:广东4楼2013-05-08 2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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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IP属地:广东来自手机贴吧5楼2013-05-09 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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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是吧?竟有这种人


          6楼2013-05-10 13: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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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条人命就值一万九千八


            来自Android客户端7楼2013-05-10 18: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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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楼2013-06-09 08: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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