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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楼2013-05-04 22:20回复






    走在前面的就是申请执行人李靖,走在后面的白色衬衫领子的就是杨树启。
    -------密会当事人。
    2012年5月4日,晚8点,杨树启将我从其办公室撵走,说有两个重要的客人要来,让我回避一下,我说在走廊里等他,杨却说,“你回自己办公室,客人走了我给你打电话”。之后,杨下楼将一名执行案件当事人李靖迎进自己办公室。两个人谈了1个小时,谈到的话题就是李靖的执行案件的执行问题。按照最高法院规定,是不允许一名法院工作人员私自接待一方当事人的。但是,杨不仅接待,而且,让我必须回避,说明了什么?


    2楼2013-05-04 2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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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2年5月4日晚9点16分,杨树启与李靖下楼离开。走在前面的是李靖,白脖领的是杨树启。
      走在后面的,穿浅色上衣的就是举报人。李靖与杨树启密谈时,举报人躲在西面的那条楼道里。
      当时,杨走出房间,与李靖一起下楼,从东侧的楼梯下楼,杨下了几层台阶,忽然想起,举报人很可能在西侧的楼道里,没有离开。所以,杨又回到3楼,到西侧召唤举报人的名字,喊了好几遍,举报人才走出来。这样,3个人便一起下楼。
      打开不锈钢门的是当晚值班的保安人员。
      杨几乎常年住在办公室里。这样的事只会发生这么一次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13条规定,不私自单独会见当事人。
      -----最高法院《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 违反规定会见案件当事人的,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第五十四条 有其他违反办案纪律行为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3楼2013-05-04 2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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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梨树县法院院长杨树启。
        一、违规举行竞争上岗
        1、2012年2月11号竞争上岗,说是将产生5位副庭长,结果却产生6位。对外说第5名并列,其实得分并不相同。那为什么还会产生6个副庭长呢???明显违反竞争上岗的原则和规则。
        2、竞争上岗之前说是将产生1位办公室副主任,报名和拉票的是两个人。等到投票时却说要选两位。这是怎么回事啊???
        3、原来说组织部和中级法院有人到场,但是,真正竞争上岗的时候,谁也没派人来。当时说组织部很忙,中级法院也在忙着搞竞争上岗,其实,直到3月份,中级法院才开展竞争上岗。
        4、中层正职采用定岗的办法竞争,而副职采用的是定名额的办法。采用不同的办法,没有任何道理。中层正职谁先报名,由于报的是明确的岗位,比如某庭庭长的岗位其他想报名的人,就不好意思再去报名,因为只有这一个岗位名额;而副职定名额,比如有5个名额的副职,很多人都会去争。如此差别待遇,明显不公平。
        5、党组成员泄密。党组开完会后,是晚上9点多,尚未公布竞争方案,有人就已经知道方案内容。甚至有人事先就知道方案,他就会提前拉票对所有的人说,他要报名某庭正职,待方案出台后,别人还怎么去报同一个岗位和他争,很明显,党组内部已经把竞争方案提前泄露给这个人。这样的竞争对其他参选的人来说,是不公平的。泄密者是应该承担泄密责任的。这样的竞争上岗的结果是无效的。
        6、选票没有当场唱票,没有当场宣布结果。
        7、竞争上岗方案事先没有充分征求民意。
        -----最高法院《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第六十五条规定, 有其他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七十一条 在人员录用、招聘、考核、晋升职务、晋升级别、职称评定以及岗位调整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最高法院《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第九十条 有其他失职行为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二、指使纵容参选人员拉票
        方案说禁止拉票,但是,拉票现象大量存在。原因是,杨院长让找到他的参选的人去拉票,去跟党组成员做工作。他还说,只要不贿选就是合法合规的。中组部不许拉票的规定在此处成了揩屁股纸。我把中组部的规定和陕西省副省长李堂堂因采用电话、短信、面谈方式拉票而丢官的材料从网上下载打印之后交给他,他笑了,之后无话可说。
        李堂堂不仅没有当上省委常委,而且丢掉了副省长的官爵。按照这个道理,我院竞争上岗的当选者不仅当选无效,而且原有的职务也应免去。因为我院参加竞争上岗的人基本都拉票了所以我请求按照处理李堂堂的同样办法处理本次竞争上岗。
        ---- 最高法院《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第七十六条规定, 有其他违反组织人事纪律行为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4楼2013-05-04 2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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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二、涉嫌挪用公款、受贿。
          2012年7月12日,杨给我发短信---学习费用!
          在13日周五,傍晚下班后,他给我打电话,让我去他办公室,到了他办公室,他交给我5000元钱,说是学费,是他从别的地方弄来的。我说,不能因为我的事,让你犯错误。他说—你放心,我有办法,是用别的名义请下来的钱,不是从哪个人手里弄来的。我把这笔钱存了起来。
          接下来的那个周五傍晚,他又给了我5000元。但是,我把钱揣到裤兜之后,我问他,中层副职的事,他问我—我跟你说的你考虑好没有?此前,杨曾对我说,让我退一步,就是下到基层法庭当审判员,我当即拒绝。
          (让我退一步的原因,也就是杨给我拿学费的原因,因为梨树贴吧里出现了几个帖子,比如,对法院院长你怎么评价呀?法院谁最黑?谁最不黑?他感觉到这些帖子是我发上去的。为了删帖,他一次就花了6000元,公款,打给北京的百度。因为梨树吧当时没有吧主。)
          ----最高法院《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 第八十一条规定, 有其他违反财经纪律行为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我说,如果能帮我研究中层副职,这第一笔学费1万元,我宁可不要,先放你这。随即,我把揣起来那5000元又掏出来,放在他桌上。我说,另外那5000元,我周一给你拿回来。
          大礼拜期间,我给他发了几条短信,有一条是说,这一万我送给你。
          7月22日周日晚上6点35分,他给我回短信说----小强,收到你好几条短信,见面说吧。周一,我把那5000元给他送了回去,他只说了一句,你再考虑考虑。我说,不用考虑。之后,
          10天过去,音讯皆无。我本想试试,看他收不收,我就能知道他黑不黑。
          结果,现在很清楚,他已经把这一万元收起来了,而且,不想办事。很显然,这是受贿,已经构成犯罪。
          7月31日晚11点多,我给他发去一条短信---不见棺材不掉泪。他很快给我回电话,我没接,关了手机,至今他也没跟我联系。
          -----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条规定,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
          -----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为他人谋取利益仍然是受贿罪的客观要件,其内容是许诺为他人谋取利益。国家工作人员在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之前或者之后许诺为他人谋取利益,就在客观上形成了以权换利的约定,同时使人们产生以下认识: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是可以收买的,只要给予财物,就可以使国家工作人员为自己谋取各种利益。这本身就使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受到了侵犯。这样理解,也符合刑法的规定: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许诺本身是一种行为,故符合刑法将其规定为客观要件的表述;为他人谋取利益只要求是一种许诺,不要求有谋取利益的实际行为与结果;为他人谋取利益只是一种许诺,故只要收受了财物就是受贿既遂,而不是待实际上为他人谋取利益之后才是既遂。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许诺本身是一种行为。许诺既可以是明示的,也可以是暗示的。当他人主动行贿并提出为其谋取利益的要求后,国家工作人员虽没明确答复办理,但只要不予拒绝,就应当认为是一种暗示的许诺。许诺既可以直接对行贿人许诺,也可以通过第三者对行贿人许诺。许诺既可以是真实的,也可以是虚假的。虚假许诺,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具有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职权或者职务条件,在他人有求于自己的职务行为时,并不打算为他人谋取利益,却又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
          综上,请求将其先双规,然后双开,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竞争上岗结果宣布无效,拉票者不仅不应当选,而且,原来的职务也应撤销。泄密者,应该接受党纪政纪处分。  


          8楼2013-05-04 2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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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楼2013-05-05 08: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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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意发帖格式


              IP属地:广西来自手机贴吧19楼2013-05-06 19: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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