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五、密会当事人。
2012年5月4日,晚8点,杨将我从其办公室撵走,说有两个重要的客人要来,让我回避一下,我说在走廊里等他,杨却说,“你回自己办公室,客人走了我给你打电话”。之后,杨下楼将一名执行案件当事人李靖迎进自己办公室。
两个人谈了1个小时,谈到的话题就是李靖的执行案件的执行问题。
按照最高法院规定,是不允许一名法院工作人员私自接待一方当事人的。但是,杨不仅接待,而且,让我必须回避,说明了什么?此事我有录音录像。
2012年5月4日晚9点16分,杨树启与李靖下楼离开。走在前面的是李靖,白脖领的是杨树启。
杨几乎常年住在办公室里。这样的事只会发生这么一次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13条规定,不私自单独会见当事人。 -----最高法院《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 违反规定会见案件当事人的,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第五十四条 有其他违反办案纪律行为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