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凡例规定了族谱纂修的具体原则
1. 对世系记载体例的规范
“斯谱以世系为重”,世系作为族谱的核心,在族谱发展过程中,对世系的记载一直没有间断,但是具体记法却处于不断的变迁过程中。直至宋代欧阳修、苏洵倡导纂修族谱,并各自创立了世系记载体例后,中国族谱的世系记载方式才得以确定。总体而言,“欧苏法式”开创了中国谱牒发展史的新纪元,它不仅确定了后世世系记载方法,而且确定了谱系的意义、体例和内涵,充分体现了中国人尊祖敬宗的宗族文化心理,因此成为宋代以后,直至当代私家修谱所普遍遵循的重要法式。
宋代之后,中国族谱的纂修体例基本在沿袭“欧苏法式”的基础上继续发展。在传统族谱的编写中,这两种法式都得到了广泛使用,宗族的谱牒或只用其中一种谱法,或合二为一综合加以运用。“徽有宏村旧谱,杭有迁杭支谱,详载分明,数典者考谱了然,兹曰小宗谱,仿宋苏明允氏族谱之法也”。该谱明确指出以苏洵的小宗谱法为例;又如“世世相承曰系,五世一图,大书其名,盖法欧谱也”。世系记载法式除了分别利用两种谱法之外,后世族谱中常有的《世系表》,实际多是融合了欧苏两种法式,“编次图式仿欧苏之遗制,前有世系,备列总图,后有世纪,详其生殁,有圈、有线,直下者,父子相承,横列者,兄弟相并。由始祖以及元孙,五世一提,十世再提,后皆仿此”。在实际应用过程中,传统民众出于对于祖宗的重视,使得人们对“欧苏法式”重新组合,形成了一种新的世系记载法。
族谱从记载世系开创其源头,亦终以世系为记载核心贯穿于中国社会数千年之久。民众出于对血缘宗法的认同,而世代传承着这一家族血缘历史的记载方式。同时伴随着其他重要内容逐渐进入族谱结构,致使修谱者不得不把世系的重要性提出来。因此在编谱之初就在凡例中确定了编写内容与具体的书写方法,以保证宗族世系传续得以保持,尊祖敬宗之心得以满足。
2. 对个人小传编纂原则的规定
所谓人物小传是指附在世系图旁,或在世系图后独立存在的介绍人物生卒、婚娶等基本情况的文字。作为人物的传记,小传的内容包括人生活的各个方面,“小传所载行以序齿事,以纪实,生以表年,没以知寿,葬以着地,娶以明配,子以重传。女以大婚,有则书之,无不妄补”。[13]通过这个规定就确定此族谱小传的基本写作格式,包括生、卒、葬、娶、子、女六个方面。
小传的内容十分丰富,书写体例也较为灵活,不同的家族人物小传的书写方法略有不同。小传是在世系的基础上发展而来的,对于祖先、族人的生平概说不仅丰富了世系内容,也体现了人们对于人生过程的重视,从单一的父子相传的世系到人生中生、卒、葬、娶等重要人生仪礼的记载,小传在向宗族展示一个真实的、富有生命活力宗族成员的一生。
族谱作为家族的历史文献,主要是为了尊祖、敬宗、收族的目的而编写,因此在编写过程中始终奉行对祖先的无比尊敬的原则,因此就出现了为亲者讳的要求,“谱书与史无异,史录一国之事,善恶俱有。谱录一家之事,书善而不书恶,为亲者讳也”。这几乎成为了所以族谱纂修所遵循的一致性原则。与此同时,族谱的编写过程中也十分重视“避讳”,尤其是五服之内的犯讳行为是绝不允许的。如果出现后人冒犯祖先名讳,一般要进行更改, “老谱中有犯庙讳、御名、圣讳、贤儒讳及功令所避天龙等字,俱宜改正”,“祖讳,不讳高祖以上,凡在五服中者皆当避之”。避讳看似只是文字选择的问题,但是却也是宗族组织内部协调管理的一种体现。人们对于祖先的崇敬不仅仅通过岁时节日在祠堂、墓地举行的家族集体祭祀来表现,更通过日常生活来体现。人们日常的言行举止都要符合祖训家规的要求,族人要时刻谨守对先人的尊崇与敬仰之情。在家族成员之间,长辈的名字是严禁说出来的。无论当面还是背后,直称长辈的名字都是严重不敬尊长辈的行为。
由于传统宗族组织关系十分复杂,且在宗族生活的作用非常重要,所以对宗族成员之间关系的确定就显得十分重要,因此在族谱纂修过程中,修谱者不得不采取一定的办法来维护宗族关系。例如在族谱的纂修中通过具体词语的区别使用强化族人之间的关系,在嫡庶关系的区分上,“妻元娶者曰配,再娶者曰继配,妾曰侧室”。这里首先清楚的划分出了嫡妻、庶妻之间的界限,从而以文字形式规定了她们的宗族身份。这样不同的称谓是缘于其在宗族生活中不同的等级身份,“嫡子年虽少,父传中书于前,以绍嫡派;庶子年虽长,列名于后”。虽然同为宗族子嗣,但是由于出身不同,就自然确定了宗族地位的不同,这是一种无法改变的先赋身份状态。因此,无论妻与妾之间的差异,还是嫡子与庶子之间的差异,都昭示着一个家族对于传统宗法观念的传承,宗法观念影响下的人们认为只有嫡亲的子孙才是一个宗族的合法继承人,而嫡妻正是因为孕育了嫡子,成就了家族的继承人,才得到宗族的认同。因此可以说族谱编纂者通过凡例对词语的规范使用,从一个侧面确定了家族人物身份地位,维护了宗族统治秩序。
3. 对异姓继承问题的规定
异姓继承问题包含两个方面,首先族人收养的异姓子嗣是否可以上谱,其次是族人出继为异姓后裔是否仍然可以上本姓族谱。对于这两种情形族谱凡例如何规定,是需要慎重抉择的宗族大事。历代族谱凡例对此问题的规定可以分为三类,首先是无论出继与来继者均可以上谱。其二一种观点认为均不可以上谱,以防乱宗。“有异姓来继,及出继他姓者,不书”。另外,部分族谱选择了一个中庸的办法,即出继者可以入谱,以期望某日可以归宗,但是异姓来继者不可以入谱。
族谱是家族血缘世系的历史记载,是同一祖先遗留下的子孙们的家族档案,其中一脉相承的血缘关系是其得以入谱的唯一凭据。“族谱的主要作用是防止血缘关系发生混乱而导致家族的瓦解”。所以有时异姓养子虽然可能在宗族中生活,但是却不能获得上谱的资格。由于义子连续多年同居,在围绕财产的关系上,通常被认定有大约近似于亲子的地位,但是与此相比,围绕登载于宗谱或者是参加祭祀活动或者是埋葬入祖坟等等,有象征所谓宗之理念意义的事情,无论多少都有被严格拒绝同化的倾向。族谱收录族人的条件是先赋纯正的宗族血缘关系,而不是由其它后天因素所能改变的,所以异姓入谱问题往往引起宗族组织的神经紧张。宗族组织是一个严密的缺乏流动性的组织系统,不具有先赋血缘关系的社会成员通常很难进入这个系统当中,即使是养子也未必会被准许进入。这样严密的组织规范是保证宗族血缘纯洁性的要求,同时也是宗族组织得以生存的方式与手段。只有以先赋的血缘关系作为屏蔽手段,才能保证宗族内部统一,增强同质性。如果允许异姓上谱,不仅是对祖宗的不敬,破坏了家族血缘的纯洁性,有损族谱的血缘纯正的象征性,同时客观上也会使得家族财产外流。在传统社会中,宗族组织是一个完整的共同体,不仅是思想上、文化上的统一,同时更在物质关系相互依托。祠堂、族田、坟山等家族物质资源属于宗族群体,所以只有保证群体的高度一致性,才能保证这些物质资源的统一性,从而维护宗族组织的生存与发展的物质基础,所以宗族组织必须重视血缘的纯洁性,利用先天的血缘关系屏蔽其他可能出现的破坏因素。只有先赋血缘关系才能聚集起族人,形成统一而顽固的系统体系,对内可以相互依存生长,对外可以共抗变故灾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