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企业送存现金和提取现金,必须注明送存现金的来源和支取的用途,且不得私设“小金库”。 3.现金管理“八不准”。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部队现金管理应遵循“八不准”即: (1)不准用不符合财务制度的凭证顶替库存现金; (2)不准单位之间互相借用现金; (3)不准谎报用途套取现金; (4)不准利用银行账户代其他单位和个人存入或支取现金; (5)不准将单位收入的现金以个人名义存入储蓄; (6)不准保留账外公款; (7)不准发生变相货币; (8)不准以任何票券代替人民币在市场上流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