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从外地购买回迷药,迷倒同事抢劫财物。昨日,记者从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检察院了解到,面对铁证,被告人张某某不知悔改,在开庭审理中当庭翻供,被赛罕区人民法院判决犯抢劫罪及盗窃罪,合并执行有期徒刑 6年。经查,2012年 2月22日,被告人张某某在呼和浩特市战备路附近一家酒店用事先放了迷药的饮料将同事周某某迷倒后抢走其价值人民币3300余元的手机一部;同年 3月24日,被告人张某某又用同样的手法,将同事韩某某、包某某、段某某等 3人迷倒,抢劫现金人民币462元,后又到其他员工宿舍,盗窃受害人何某某现金人民币1700元、田某某现金人民币100元,案发后,**机关将赃款全部追回并发还了受害人。 2013年 1月30日,赛罕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张某某在法庭上当庭翻供,称自己既没有用迷药迷晕他人,也没有抢劫、盗窃他人财物。赛罕区检察院公诉人根据受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以及案发时**机关从被告人张某某身上缴获的迷药一小包的检验鉴定报告,确凿地证明了被告人张某某实施抢劫、盗窃的犯罪事实。近日,赛罕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张某某作出判决,判决其犯抢劫罪及盗窃罪,合并执行有期徒刑 6年,并处罚金 8000元的刑罚处罚。
本文来源:正北方网——内蒙古人的新闻主页 原文地址:http://www.northnews.cn/2013/0407/1081078.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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