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依法追究张桥桥、高松、张翔翔等人的刑事责任。井研县人 敦促四川省乐山市井研县司法部门依法追究漏犯刑事责任的
呼吁书
四川省乐山市井研县**局、人民检察院:
关于山东省路桥集团公司职工王增田于2011年4月21日晚在井研县被近二十余人的犯罪集团故意杀害一案,目前追究和正在追究的共有十四名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尚有六人遗漏。作为受害人的父母,现公开呼吁如下:
1、依法追究廖光华、许俊芳夫妇的刑事责任。该案的起因正是廖光华、许俊芳夫妇到路桥集团项目部无理闹事引起,在现场极尽挑衅,且廖光华电话邀约其子廖强到达现场,廖强又邀约其他众人携凶器跟进,谩骂打砸,气焰嚣张,最终酿成受害人死亡的悲剧。廖光华、许俊芳夫妇罪责难逃,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依法追究“左三”的刑事责任。研县人民检察院于2011年12月20日作出的井检刑诉(2011)80号起诉书第8页载明“左三”另案处理;井研县人民法院(2011)井研刑初字第99号刑事判决书第14页审理查明的事实部分也做上述表述。但“左三”究竟是谁,竟未查清;是否为邀约冯海参与犯罪的“左老板”,不置可否。作为堂堂国家公诉书、判决书,竟然如此马虎?!还是另有隐情?!更为重要的是,并没有追究“左三”的刑事责任。我们也多次反映,但均没有效果。我们认为“左三”就是案件中的“左老板”,“左老板”参与犯罪行为,且教唆、指使冯海(系未成年人,已判刑)参与犯罪,其本身构成犯罪无疑(冯海的供述非常明确),应当依法予以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