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汾爆炸案嫌疑人杨万忠财产纠纷法院审理之疑点
疑点一、1999年元月19日,师贵生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查封襄汾县火车站站台上归杨万忠所有的120吨焦炭,理由是杨万忠借其4556.40元欠款不还。当日,襄汾县人民法院即可出具“民事裁定书(1999)襄经保字第9号”文件(1999.1.19日发,书记员陈霞),行动相当神速!裁定书中有“申请人应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而申请人师贵生至14年后的今天一直没有起诉,襄汾县法院却14年来没有对杨万忠的焦炭解除财产保全,也就是14年来查封焦炭一直没有解封,而有关杨万忠借师贵生4556.40元之事纯属子虚乌有!
疑点二、1999年元月20日,襄汾县乡镇企业供销公司襄汾焦炭发运站,由师贵生做代表人,起诉杨万忠、杨晓兵父子,诉讼请求判令杨氏父子所欠发运站代发费、垫付运费45564元,并承担全部诉讼费用。在本案审理中,原襄汾县法院6-2号判决基本事实认定错误,原告发运站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原告出具的账页证据有明显伪造嫌疑,杨万忠也强烈提出疑问,但法院仍然采纳;其中另一证据杨万忠1997年10月30日向基金会贷款之事纯属虚构。襄汾焦炭发运站提供的证据自相矛盾、漏洞百出甚至虚构,尽管杨万忠屡次辩解 但是襄汾法院仍然予以采纳,进行判决。
庭外声音:
杨万忠:我不服,我要上诉,襄汾法院判决不公!
师贵生:老杨,你告到哪里我都陪你,告诉你,法院就是我买下的!
怀疑:
1、1999年1月19日,师贵生以个人名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借款是4556.40元;1999年1月20日襄汾发运站以集体名义的民事诉状起诉杨氏父子欠其单位45564元,两个数字极其相似,却又有着10倍之差!
2、1999年1月19日,师贵生以个人名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而后师贵生个人一直未起诉杨万忠,过了起诉期限,为何襄汾县法院不进行解除财产保全?
3、杨万忠对于襄汾发运站提供的账页证据强烈提出疑问,为何法院不予推敲,仍予采纳?
4、2009年8月20日,由临汾市政法委组织的十余部门之评议团对杨万忠案做出评议结果共三条,其中第二条内容“关于信*麻麻*访人杨万忠反映襄汾法院违法一节,评审团认为本案历经襄汾法院2次审理,市中级法院3次审理,省高院审查,本着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原则,对实体问题不做评价”。为何不做评价?法院可以凭着独立审判权就可以为所欲为么?难道是怕推翻原判牵出一大串蛀虫么?谁来监督法院?!共*产*党实事求是的原则哪里去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