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没有罚款的权利。
学校损坏公物、违反纪律给予警告处分和要求照价赔偿是合法的,而对学生给以罚款则是一种典型的违法行为。因为行政制裁包括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两个方面,学校有对学生予以处分(纪律处分)的权力,但却没有对学生进行行政处罚的权力。我国《行政处罚法》第15条规定:“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第17条规定:“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可见,只有国家行政机关和经授权的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才拥有行政处罚权。罚款是行政处罚的一种,只有国家特定的行政机关才有行政处罚权,学校是事业单位,当然也就没有行政处罚权,无权对学生进行罚款。
可以根据《教育法》第42条的规定,向该校的主管部门反映或提出申诉,由主管部门责令学校纠正其违法做法,退还罚款。
学校或老师对学生罚款,其错误是显而易见的。但应该引起人们注意的是,这种做法并没有因为反对声而销声匿迹,相反在现实中依然带有相当大的普遍性。相信大部分这么做的学校或老师都不是以中饱私囊为目的,只不过是在面对思想越来越复杂、越来越难管理的学生时,找不到更为有效的教育方法而已。这一现象,也反映出一部分学校或教师在面对新教育形势时的无力感,这种状况应该引起教育部门的关注
学校损坏公物、违反纪律给予警告处分和要求照价赔偿是合法的,而对学生给以罚款则是一种典型的违法行为。因为行政制裁包括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两个方面,学校有对学生予以处分(纪律处分)的权力,但却没有对学生进行行政处罚的权力。我国《行政处罚法》第15条规定:“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第17条规定:“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可见,只有国家行政机关和经授权的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才拥有行政处罚权。罚款是行政处罚的一种,只有国家特定的行政机关才有行政处罚权,学校是事业单位,当然也就没有行政处罚权,无权对学生进行罚款。
可以根据《教育法》第42条的规定,向该校的主管部门反映或提出申诉,由主管部门责令学校纠正其违法做法,退还罚款。
学校或老师对学生罚款,其错误是显而易见的。但应该引起人们注意的是,这种做法并没有因为反对声而销声匿迹,相反在现实中依然带有相当大的普遍性。相信大部分这么做的学校或老师都不是以中饱私囊为目的,只不过是在面对思想越来越复杂、越来越难管理的学生时,找不到更为有效的教育方法而已。这一现象,也反映出一部分学校或教师在面对新教育形势时的无力感,这种状况应该引起教育部门的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