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从事多年刑事诉讼的法律从业人员,最近一直在关注这个案子,综合目前刑法各法条,本人认为犯罪嫌疑人周春喜应当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理由如下:
1、刑法232条,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264条,犯盗窃罪,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数罪并罚执行死刑;
2、犯故意杀人罪情节恶劣,因为小浩博无任何反抗能力;社会危害性极大,在社会矛盾累积的现今社会,若不处以极刑,难以舒缓民愤,难以构建和谐社会;
3、2002年犯罪嫌疑人因猥亵妇女被长春市**劳教2年,虽已超出新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5年累犯期限,但是也可视为加重情节。
4、刑法67条,自首属于酌定量刑情节,鉴于本案的特殊性,人民法院有权不予考虑,不予从轻或减轻处罚;
5、两会期间犯案,属于影响特别恶劣,属于加重情节。
这样的人不杀不足以平民愤、不足以震慑犯罪分子。
1、刑法232条,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264条,犯盗窃罪,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数罪并罚执行死刑;
2、犯故意杀人罪情节恶劣,因为小浩博无任何反抗能力;社会危害性极大,在社会矛盾累积的现今社会,若不处以极刑,难以舒缓民愤,难以构建和谐社会;
3、2002年犯罪嫌疑人因猥亵妇女被长春市**劳教2年,虽已超出新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5年累犯期限,但是也可视为加重情节。
4、刑法67条,自首属于酌定量刑情节,鉴于本案的特殊性,人民法院有权不予考虑,不予从轻或减轻处罚;
5、两会期间犯案,属于影响特别恶劣,属于加重情节。
这样的人不杀不足以平民愤、不足以震慑犯罪分子。